网络购物要约与承诺之我见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46:1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近几年,网络购物发展迅猛,购物网站标错商品价格引致争议乃至诉讼的情况也日渐增多,而不同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完全一致,有的案件法院判网站要履约,有的案件法院却不认定网站违约。例如:当当网“儿童图书促销违约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于2011年12月判决当当按活动价格,履行已确认订单;亚马逊单方取消订单案,北京朝阳区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法院判决亚马逊向夏先生交付3块手表,夏先生同时支付价款396元。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判决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就是网络买卖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

网络购物要约与承诺之我见

    要搞清这一问题就要先厘清销售方在网页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用户提交的订单是要约还是承诺。

    购物网站的服务条款中通常都会对此进行专门的事先规定,如“用户提交的订单,网站确认后方成立”;“本站上销售方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仅是您向销售方发出的合同要约”;“本网站上的商品图片展示、说明和价格并不构成要约。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网上购物时双方当事人何时完成要约与承诺成为了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寄送价目表主要目的在于唤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故此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在网上商店中,出卖人就其在网站上所售货品之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等展示,应该理解为一种类似寄送价目表的行为而非商业广告,因此不适用“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种情形。又因其系虚拟商品而并非实物,不同于实践中出现的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因此不属于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网络上所看到的广告及价目表应该属于一种要约邀请,必须由消费者按键选择时,才构成要约,然后再由网络商家承诺,合同才成立。简单说来,若网络商家在网页上标价仅属于一种要约邀请,那么就算消费者以该价格下单,买卖合同仍然未成立,网络商家当然不负交付商品之义务;如果网络商家发送邮件通知消费者(则视为商家已经做出承诺),或者把货品寄送到消费者手中,则合同成立,此时商家不得再主张合同不成立而不交付或请求消费者返还货物。对于网页标错价格的情形,网络商家可以用要约邀请之理论撤销要约而不负商品交付的义务。而一般消费者要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则需要在享受网络服务便捷快速的情况下擦亮眼睛,尽可能选择那些信誉好、有责任心的网络商家。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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