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权分权模式的构想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44: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执行权按照其性质应划分为执行批准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四种,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由执行机构内部的裁判组(庭)和实施组(庭)分别实施。“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执行权内部分权模式容易流于形式,难以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反而使权利失衡或制约落空。”为达到执行权的最佳配置及最有效监督,必须将以上四种权能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

    一、执行批准权 执行权具有行政权之属性,因而执行批准权应然由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根据其权能行使,如各种裁定的签发,搜查令、拘留决定书的签发等。

关于执行权分权模式的构想

    二、执行裁决权 应单独设立执行裁决庭,且独立于执行局之外,这样能够保障裁决权能够相对独立运行,受到较少的干扰。但是鉴于目前绝大多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尚不具备独立成立执行裁决庭条件和时机的现状,则可由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上署名的合议庭进行裁决,原生效法律文书是独任审判的,则由独任审判员牵头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决。执行裁决(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对以下事项裁决: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裁定;2、暂缓执行审查、裁定;3、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措施复议的审查裁决;4、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裁定;5、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裁定;6、执行程序异议审查、裁定;7、中止、终结执行的审查、裁定等。

    三、执行实施权 由执行局负责实施,司法警察参与具体案件的强制执行。具体应包括以下事项:1、发出执行通知。2、实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3、实施协助执行决定。4、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按法律规定向第三人执行。5、对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6、具体组织参与执行分配等。

    四、执行监督权  除社会、人大、检察机关等法院外部监督外,法院内部的执行监督权应由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共同行使并分工负责,即对执行人员的监督由监察室负责,对执行行为的监督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具体应包括: (1)执行程序的合法性;(2)执行措施的正当性;(3)执行行为的廉洁型;(4)执行款物的管理;(5)执行期限跟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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