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44:4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留守儿童的大量出现是我国市场经济在全国范围内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伴随现象。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开始允许农民迁入城市,由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收益较务农的收益更多且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一个人数约1.6亿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群体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力量。大多数农民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家庭的代际分工可以积攒一些财富,而这些财富的利用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务工积蓄用于提升自家在村庄生活的质量,另一种是将务工积蓄用于入城安居所需的花费。然而,物质财富的积累并不意味着农民工群体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农民工夫妇出于工作繁忙程度、生活消费金额和务工最终目的的考虑,不得不忍痛将自己的孩子留在家里由父母或亲戚照顾,这些孩子因父母常年外出务工无暇被其照顾而被冠名为留守儿童,可见,留守儿童的出现是大多数父母勤劳致富的理性选择和无奈之举。2012年9月,教育部公布义务教育随迁子女超1260万,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2200万。既然留守儿童境遇在现阶段难以得到明显的改观,那么,研究儿童因留守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或许是关注留守儿童一个合理可行的途径,下文笔者结合自身认知和社会实践来探讨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问题。  

    一、留守儿童的物质人格权保护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问题探析

    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均外出务工挣钱,留守儿童的实际监护人难免受到抚养儿童的经济约束,而留守儿童尚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加之国家关于社会禁止招收童工的监管,意味着留守儿童的生活来源和生存保障来自于实际监护人。在实践生活中,实际监护人依照血缘关系远近通常表现为父母一方、祖父母一方或双方、外祖父母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亲属或朋友等,较之父母双方共同实际监护子女而言,上述实际监护主体对留守儿童的合格权益保护难免不利,而留守儿童作为一个人,其起码应该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留守儿童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由于留守儿童的认识能力和意识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因此,其精神性人格权对大多数留守儿童而言难以得到彰显,但是其物质性人格权是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受到限制和减少的。物质性人格权包括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留守儿童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要素享有不可转让的支配权。正是这种权利的基本性、绝对性和非克减性,才使得留守儿童的物质性人格权益保护问题较一般儿童更值得关注。

    通常而言,儿童为父母身上掉下来的肉,自然会父母双方或一方所喜爱,当儿童的物质性人格权被侵犯后,其父母当然会奋不顾身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当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后,留守儿童就缺乏有能力真正关爱的主体,即使留守儿童随喜爱自己的父母一方留在家里生活,但生活来源和生存保障的客观限制,难以让留守儿童过上体面的生活,这种难以体面的生活自然会导致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存在问题。

    二、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问题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义务复合型权利,由于留守儿童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因此,留守儿童是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父母、实际监护人、学校、老师等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受教育权的主体均为义务主体。

    较之一般儿童受教育情况而言,由于在学习上缺少能够辅导、督促和引导的天然老师,一些留守儿童表现出学习惰性,加之现行应试教育的弊端,使其被动地接受学习,学习水平和知识状况令人堪忧。由于留守儿童需要依靠父母从外出务工的辛苦钱,而其学习又不能为老师和家人满意,自然免不了劝诫、责备乃至挨打,加之留守儿童在感情上缺少最亲近人的关爱和沟通,更容易产生心理障碍,这种心理障碍难以得到疏通时其逆反心理将得以加强,从而使他们养成一些德行较差的坏毛病。

    留守儿童的坏毛病难以得到改掉或者愈发引人注意时,出于对其他儿童教育环境的良好塑造,留守儿童常常成为学校里不受欢迎、待见和接纳的对象。如果其父母在外打工的运气较好能够获得较一般知识人高的报酬,其父母对子女就更不抱有靠知识来改变命运的幻想,在留守儿童混到能够在外打工的年龄后,其父母必然会带着子女挣钱;而那些难能找到好工作或者得到高报酬的父母,自然对自己的命运抱有埋怨,在经济承受能力的压迫下,父母当然不愿意让学不出来的留守儿童继续上学,这样反而能够节省开支。当前,部分体力劳动者所得收入超过一般脑力劳动者所得收入是一个社会事实,然而,这些体力劳动者不能在自己体力难以维系生活之前完成事业的转型,其收入前景是可以预料的,然而,低文化素质的劳动者常常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对后代人知识素养提高的投入,这一方面误导了自己的子女,另一方推卸了国家课以其让子女应受教育的责任。

    三、留守儿童的犯罪矫正问题

    青少年犯罪已经是我国社会倍受关注的问题,一个个心灵纯洁的天使如何能在短短的人生初期褪化成一个应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恶魔,这是一个全世界、各学科和长时期研究的课题。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和方法向青少年普法,青少年犯罪仍难以杜绝,既然必然有一部分青少年误入歧途,那么,就需要探寻有效地矫正方法来实现对犯罪青少年心理的净化。

    由于留守儿童缺乏最亲近、关心和喜爱的父母监管教育,部分留守儿童犯罪后难以得到只顾挣钱父母的有效矫正;而关心留守儿童犯罪矫正的父母又因为误工而难以得到预期的经济收益,从而,父母在与久未相处的子女生活时难以避免抱怨、责难和惩罚。留守儿童问题正是由于父母片面追求家庭经济建设而产生的,而留守儿童犯罪后的矫正也难以摆脱经济收入的制约,犯罪留守儿童将成为卸责或泄气的对象,因此,在留守儿童犯罪时如何引导其父母正确看待儿女矫正与经济收益关系,唤醒父母关心、爱护和教育的责任将是促进留守儿童改邪归正的有效途径。

    四、留守儿童的亲情看待问题

    留守儿童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自己尚能通过劳动赚取较农业收入可观的务工收入时,其必然片面追求经济财富的积累,然而,当他们在自己能力难以维系其在城市中辛苦的生活时,其必然产生退隐于家的想法,事实上他们也只能退回农村才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而这时,已经长大的留守儿童多数会像自己父母那样背井离乡、远离家人去城市积攒自己的财富,此时,这些二代农民工也将逐渐为人父母,迫于生活压力而没有长远规划的打工者可能会让自己的子女也成为留守儿童,从留守儿童成长起来的农民工也许会反思自己的现状希望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然而,其在场监护的缺失及其父母的打工思维定势和务工收益自满将难以使二代留守儿童得到良好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同时,那些缺乏自省的二代农民工,已习惯了“亲情饥渴”,对于自己儿女可能更缺乏关心、教育和培养,从而,使得《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抽象性规范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善意的理解和良好的遵守。

结语

    留守儿童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笔者有针对性选取了物质性人格权保护、受教育权保护、犯罪矫正和亲情看待问题进行分析,既在于从正面分析留守儿童基本权益的保护问题,又从反面分析留守儿童犯罪后的重新做人问题,这是一个横面视角的观察,然而,这些产生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群体必然将为人父母,其与父母的关系必将影响自身对亲情的看待和行为的选择,由留守儿童成长起来的二代农民工如何关心、教育和培养自己所生育的二代留守儿女,也需要纵向视角的关注,毕竟留守儿女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产生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认识的提高、政府决策的有效和社会福利的推广留守儿童问题将能够得到科学的论证和合理的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问题探析》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