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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
一、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特点
(一)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收、结较为均衡
据统计,2008年――2012年,我院共受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71件,审结66件,审结率达92%,从每年的收、结案数量来看,总体上比较平衡,变化不大,反映出近年来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相邻关系之间的矛盾平稳的趋势。
(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调、撤结案效果好
相邻纠纷的当事人朝夕相处,如果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一般是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但为了社会效果,较之其他类型案件,这类案件以调、撤结案却能取得较好的化解纠纷效果。
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大多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表面上虽不直接指向经济利益,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更充分、方便地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未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纠纷,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作为邻里熟人,走上法庭就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诉讼后矛盾一旦解决不好,很可能进一步升级,严重的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故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谨慎处理,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力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比重小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虽然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如果从收、结案的角度来研究的话,他占得比例还是很小的,不足以反映民事案件的进展趋势的,所以,本文只能反映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态势。
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成因分析
(一)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矛盾冲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人与人之间矛盾和磨擦不断增加,再加上农村城镇化、城镇城市化的模式,大量新房屋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而且放大了人类社会的各种问题与冲突,包括相邻利益的冲突。
(二)法律水平限制
相邻权是一种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他物权,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力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权利。但是,当前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现象日益增多,有的群众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在建房时没有正常的行政审批手续,也较少考虑相邻方的权利,均按照宅基地最大面积建房,致使所留公益面积不足,遇到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引发矛盾。
(三)诱因多种多样
引发相邻关系案件的诱因很多,或因为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因当事人风水迷信等落后观念。
三、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理顺法律关系
目前,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虽然不多,也正因为不多,所以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但是在不远的将来,他必定会因人们的法治理念而增多,所以,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和相邻权纠纷相区别。
同时,理顺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属于行政诉讼或需要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的案件,应予驳回原告的民事诉请或告知其通过行政复议等解决。
(二)立足审判职能,化解相邻纠纷
1、相邻关系制度的设立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准确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根据这一法律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把握的“度”,并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作为执法机构的法院应在实践工作中需不断总结经验,尤其是涉及农村相邻关系案件时,要考虑到农村的房屋建设不像城市住房的建设有规划性,不能纸上谈兵。
2、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审理这类案件,我们除了依法办事,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通过调解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上升为暴力事件。也可以通过找基层组织、周围群众调查了解当时相邻双方发生矛盾时起因、后果,听听他们对纠纷的看法、建议,力求寻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案来。
(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纠纷
1、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为顺利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帮助。法庭针对某些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就地审理,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住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依托社会力量比较能彻底化解矛盾。
2、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二者并重,促进社会和谐。除了宣扬传统的道德文化,更要倡导社会主义社会邻里之间互助互扶的关系,还要加强普法宣传,让人们了解相邻权利,也明确相邻义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3、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运用司法建议,引导依法行政。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法官应与村委会、镇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沟通,让相关部门的人员了解法律的规定,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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