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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小额速裁程序中的博弈
关键词: 小额速裁 程序 博弈
在小额速裁试行过程中,各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各自进行着不尽相同的尝试,但是在许多共同的探索方向中,不难发现两大博弈的身影,即:公正与效率的博弈,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博弈。
一、小额速裁程序中博弈的法理与经济学分析
1、公正与效率的博弈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法谚提醒了我们,公正与效率并非绝对地、当然地冲突。就小额案件来说,“速裁”便是公正与效率博弈之下的理性选择,其不仅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切实维护。针对争议标的额较小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的部分给付之诉,一方面肯定并保障当事人拥有将小额纠纷诉诸法院、寻求司法程序解决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缩短审限、灵活送达、简化庭审和诉讼文书等各种方式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快速实现正义。
2、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博弈
从经济学角度看,任何人在决定行为时,会对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预测、权衡,努力寻求效益优化的最佳点。在小额速裁的成本与收益考量中,就司法机关(法院)而言,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和谐、公平正义、司法权威,是最优选择;就原告而言,以最短的审执期限、最平民化的审理方式、最低廉的诉讼成本让法院“主持公道”、实现维权,是最优选择。但是,对被告来说,收益是万一败诉承担的不利后果相对较低之类的比较不明显的利益,成本方面却需要放弃重要的程序救济权利――上诉权,看起来收益并不显著大于成本,甚至可能收益小于成本。因此,被告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往往不及原告,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才能适用的小额速裁来说,被告不愿选择小额速裁是导致小额案件无法“速裁”的重要原因。
二、小额速裁程序中博弈的实践意义――以青山湖区法院为例
1、严控审限、简化庭审,确保高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将小额速裁案件的审限规定为一个月,并且该审限不得延长。很多试点法院将其进一步缩短,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把审限关。如青山湖区法院规定,小额速裁审限为20日且不得延长。从目前各地公布的数据来看,平均审限基本上都在7天之内,青山湖区法院的平均审限甚至不到3天。此外,极简化的庭审和一次开庭审结、当庭送达等规定也为高效审结小额速裁案件提供了保障。这是在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中力求做到“高效地实现公正”,在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同时,实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时间成本最低化。
2、多种方式送达、调解,突出便捷。为了适应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除了在开庭、调解时间上充分考虑当事人意见外,试点法院几乎综合利用上了一切传统的与现代的沟通、交流方式,以期最大化地便利当事人诉讼。如青山湖区法院采用电话工作记录、官网聊天记录等方式替代传统笔录,在与没有时间、人在外地等情况的当事人沟通时,作为其调解意向、程序选择意愿等内容的载体存证。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节省了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也就意味着相对收益的增加。但是对于法院来说,小额速裁法官的人力成本支出(如法官的工作时间可能超出正常的上班时间、法官需要掌握现代化通信技术等)在短时间内是增加了的。
3、诉讼费用大幅削减,极尽低廉。低廉的诉讼费用,无论是对起诉时预交诉讼费的原告,还是对败诉时要承担诉讼费的被告,都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为金钱在成本与收益的对比中是成本的最直观表现形式。青山湖区法院的小额速裁案件受理费甚至低至10元,成为令当事人无法忽视的低成本考量。但是这对于法院来说,人力、物力成本无法在如此低廉的案件受理费中获得弥补。结合前一点来看,法院的成本似乎大于收益,其实不然。法院的收益主要在于小额速裁避免了小额简易案件流入复杂程序,从而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将节省出来的司法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和其他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从整个法院而非单个速裁法庭的角度来看,收益仍大于成本。
4、全程优质调解突破“自愿选择”瓶颈。从各试点法院上报的数据来看,小额速裁案件的调撤率均超过90%,青山湖区法院小额速裁案件调撤率始终保持100%,“以调为主”的理念贯穿小额速裁始终。全程、优质的调解,尤其是成功的诉前、庭前调解,实际上已经为化解纠纷铺平了道路。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可以充分地权衡调解与判决、小额速裁与其他程序之间的利弊,作出理性的选择。对原告来说快速审结是节省了时间成本,但对理亏的被告来说,快速审结意味着其提前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而诉讼过程持续时间越长,其承担不利后果的时间点越晚到来(当然,对于自认有理的被告来说,快速审结有利于其尽早摆脱诉讼,也是节省了时间成本、获得了时间利益)。在这种较高成本面前,只有通过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审判资源的投入)和原告一定程度的妥协、让步(缩减或放弃某些预期收益),增加被告的某些收益(包括心理满足),才能实现被告自愿选择小额速裁。因此,实践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小额速裁程序的同时,已经初步达成了调解意向。
三、结论
小额速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极简化的程序尚处于试点推行之中。由于现行法律对其未作规定,也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供参照施行,各试点法院之间在理解和适用小额速裁时存在较大差别。但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最大化,在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寻求可以接受的成本与收益的最佳分配方案,是各试点法院都期望达到的理想状态。说到底,这又何尝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呢?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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