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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学习型法院文化的建设路径
2、业务思想:法院文化具有强烈的行业属性,建设法院文化必须充分考虑和结合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行业特征,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建设有利于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有助于人民法院提升审判之效的学习型法院文化。法院文化是法院的文化,法官的文化,审判的文化和法治的文化。因为人民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的每一个脚步都打上了法院的坚实烙印。离开法院谈法院文化不是空谈就是变样走形。法院文化还是法官的文化,法官是法院的主要群体,法院文化应当充分体现法官的工作需要和职业特征以便有利于开展司法工作。法院文化还是一种审判型文化,因为人民法院作为一种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是其第一要务和中心工作,因而所有的文化建设均应围绕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当然法院文化还是一种法治的文化,因为法院文化强调的一种程序的公正、廉洁的宣誓及为民的追求。而这些都绕不开法治的印记。因此,法院文化的建设必须结合审判实践,充分考虑法院自身的特点和法官的需求来设计蓝图。
3、财务思想:物资和资金是开展法院文化各项活动和建设学习型法院文化的必要支出。没有物资和资金的投入,光有口号和宣言,法院文化只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因此在建设法院文化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大量的物资和资金投入。而这就涉及一个财务指导思想的问题。因为具备什么样的财务思想和财务理念必然会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规模、速度及质量和成效。笔者以为在建设学习型法院文化的规划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经济、节俭和适宜的理念,尤其是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在财政资金和办案经费已经捉襟见肘的情况下能挤出经费投入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已经很不容易,不坚持经济、节俭和适宜的财务理念,法院必将陷入办案经费紧张和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当然这不仅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法院适用,对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法院依然适用。因为再多的钱和宽裕的资金,如若不经济、节俭使用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陷入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
二、建设原则
1、适宜性原则。适宜性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结合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工作特点及财务状况等建设与法院自身工作相匹配,与法院财务资金相适应,有助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开展的法院文化。当前,部分法院因为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在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导致大量司法资源被耗费,法院自身财务困难,经费紧张而陷入工作被动局面及建设收效甚微。笔者以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人民法院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工作情况进行适宜、适度的建设。法院自身的规模、干警的数量、办案的数量都应当成为法院文化建设开展的重要考虑因素。如若法院规模偏小,干警数量偏少,则组织过多的文化活动会导致无人响应而冷场。而法院收案数量庞大,法院文化建设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过多必然会挤占法官用于审判执行等办案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给干警加重负担最终反而不利于审判执行等执法办案工作的开展。这显然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因地制宜、因院制宜,开展适度、适当的文化活动既提升法官的精气神为法官办案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也不至于加重干警负担。此外,中西部地区法院本身因为经济欠发达,法院自身的办案经费和资金有限,如若将过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法院文化建设中会大量挤占办案经费而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坚持适宜性原则,适度开展文化活动,恰当地建设法院文化。
2、经济性原则 。法院文化建设本身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纯投入性活动,而且因为其自身并不产生任何的经济效益和审判效益,不能直接提升法院的审判质效,因此考虑到法院文化建设的巨大投入,就必须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坚持经济性原则。法院文化建设本身无法直接提升审判质效,也不能带来任何经济效益。因此,若不坚持经济性原则就必然导致法院办案经费紧张,资金周转困难。法院文化建设是通过文化活动提升法官的精气神,为干警执法办案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氛围与和谐的工作环境。因而考虑到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要长期的投入,必须立足于长远规划,坚持分期投入、分步骤实施。只有坚持经济性原则,法院文化的建设与发展才能细水长流,做到可持续发展。此外,法院文化建设本身投入巨大,见效慢等原因而无法收立杆见影之效,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须立足于改善干警精神面貌以精神的力量凝聚干警的工作激情与司法智慧,充分调到干警执法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实现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
3、功能性原则。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是一项精神性活动,通过对干警世界观、价值观等精神层面的教育和改造干警的精神面貌。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功性原则,通过建设富于提升干警精神面貌,促进法官开展学术研究提升法官法律功底等功能以提升文化建设之效,提升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具体的操作实施中,人民法院应当立足于“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八字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通过让干警树立忠于党的领导,坚持公正廉洁的司法理念及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价值追求,建设具有强大功能的法院文化。笔者以为法院文化的功能应当体现在三个层次。首先是精神层面,法院文化当立足于改造干警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以牢固树立“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八字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其次,应当立足于法院文化干警规模、办案数量等实际情况,开展一些文体活动提升法官的精气神,解放法官的身心,为执法办案营造一个和谐、积极、健康的工作氛围。最后,法院文化建设应当立足于学习型法院文化的目标导向,通过大型调查研究之风,积极鼓励和倡导法官开展学术研究,培育一支学习型的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良好的理论准备与知识保障。
三、具体路径
1、开展文体活动,提升法官的精气神。
建设学习型的法院文化首先以当是开展一些卓有成效、符合法院工作实际和职业特点的文体活动,以提升法官的精气神,实现对干警精神面貌的改造。只有干警充满朝气与活力,法院的审判事业才能具备坚实的人才保障进而兴旺发达。而根据法院自身的行业特点和法官的工作性质,法院可以开展读书、羽毛球和书法等健康的文体活动,以提升法官的精气神。因为法官无论是开庭审理和裁判案件均是一项文字性工作,因此法官不养成读书的良好习惯,不爱读书,则难以做好以文字工作为特色的司法审判工作。而羽毛球、篮球等活动则有助于法官从繁忙的审判工作中得以解脱出来,愉悦身心。此外法官是否具有一个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是胜任繁重审判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因而开展篮球、羽毛球等体育活动有助于法官锻炼一个坚强的体魄和解放、愉悦身心。法官本身从事的是一项繁重的脑力活动和文字工作,但法官却是孤独的智者。法官需要淡泊和宁静,开展书法等文化活动有利于平抚其燥热的内心,让其宁静而致远。因此人民法院在文化建设的具体实践和操作中必须大力开展一些卓有成效的文体活动,以提升法官的精气神,为法官执法办案锻炼一个坚强的体魄,营造一个奋发进取的工作环境。
2、加强制度建设,为法院文化建设建章立制,提供可依循的制度规范。
制度建设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题中之义,亦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必要保障。没有规范、强大的制度约束和保障,法院文化建设容易陷入朝令夕改、人亡政息的尴尬局面。当前,全国各地法院均在开展热火朝天地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法院文化正呈一片星火燎原、方兴未艾之势。但纵观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缺失千姿百态,参差不齐,发展严重不均衡。有的法院因为院长重视,开展地较好,而有的法院因为领导班子认知不到位、举措不力而进展不明显。而且有的法院原来发展较好,却因院长更迭而不能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将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制度予以长期坚持,否则不是难以为继就是虎头蛇尾。不紧紧如此,法院文化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日常活动的正常开展均需要制度规范和制度保障。因为没有一个良好的财务制度,法院文化不是无米下锅就是难以为继。法院文化需要一整套严格的财务制度予以保驾护航,需要开源节流式的财务制度保证其可持续发展。法院文化中的日常活动开展亦是如此,没有了制度保障,法院文化只能是一时心血来潮的偶发行为而无法成为一种长期性的制度坚守。因此法院文化建设需要建章立制,通过制度规范、程序规范明确建设的目标、实施方案和具体步骤,只有通过这些制度约束,法院文化方能长期坚守一片阵地,开出一片司法之花,结下司法公正、审判质效提升的累累硕果。这在中西部地区法院更是如此,中西部地区法院因为经济欠发达,财务保障水平和能力有限,不进行制度规范,法院文化就很难有可持续的资金投入。
3、开展调查研究,大兴学习之风 ,养成学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学习型法院文化才能指日可待。
法院文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而学习型法院文化更是如此。因为要养成干警长期不懈坚持读书和学习的习惯,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贵在坚持。建设学习型法院文化必须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大兴学习之风,营造法院干警人人开展学习的氛围和法院部门个个进行调查研究的学习环境。主席曾经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对司法实践中进行调查,不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就无法保障,司法公正亦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法律是一门复杂的科学,随着社会的不断复杂,法律自身亦在随着社会流变而不断更新变得庞杂和繁琐。因而不进行学习,法官的知识结构必然得不到更新,落后于法律和时代的潮流,自然也就无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做到精准的把握,高效、优质的审判服务亦职能为空中楼阁或海市蜃楼。司法公正、为民司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倡导学习之风,通过学习的平台和纽带,鼓励和倡导法官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开展学术研究。中西部地区法院因为所在地区经济落后,经费保障能力有限,自然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资金自然不是很宽裕。但笔者以为只有有心建设和努力学习,资金多寡并非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性问题。通过学术研究这个平台,让法官养成善于发文和思考,勤于学习和钻研的氛围,学习型法院文化方能水到渠成、指日可待。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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