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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组织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讲一讲居委会组织法相关内容解释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会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就进行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具体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居委会属于什么编制
1、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社会工作者,是没有编制的。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负责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设立,也是有法律基础的。
2、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编制,社区居委会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居委会没有编制。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4、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社区工作者,是居民的代表,不属于事业编制,更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他们不属于公务人员,没有任何行政级别。居委会,全称居民委员会,是负责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大多数社区工作人员没有编制,但是部分地方会面向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等招录乡镇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也有地方将社区两委班子纳入乡镇事业编制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编制。
居委会属于什么法人
1、社区居委会既不是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机关法人,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法律分析:是的,居委会是独立法人单位。 居民委员会是由当地居民经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代表本地区居民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能和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居委会通常不被视为独立法人。它是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辖区内的集体事务和公共事业活动均由其负责协调管理和服务。
4、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正常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5、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点是: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修正)_百...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称《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4、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5、居民委员会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1、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2、我国的社区居委会属于自治组织、不属于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3、社区居委会不属于事业单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事业单位。
4、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服务的对象以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居委会组织法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吧,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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