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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人才现状及其对策
基层法院人才建设之现状分析
一是人才总量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稳定形势越来越复杂,要应对这些困难和问题,从目前情况看,法院队伍人数相对有限,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需要。许多基层法院受制于编制,多年没有招录新的干警,笔者所在的法院2000年至2006年间因编制超员,没有招录新人,导致了法官年龄断层的情况。另外,由于政策上的原因,一些军转干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通过组织安排和调动进入法院占用了人员编制,以及历史遗留的人员超编问题,也阻碍了法院招录优秀法律人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加突出。
二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短缺。从队伍的学历水平看,拥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较少,笔者所在的法院拥有全日制硕士学历的法官的仅有三人。许多工作多年的法官都是通过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在职教育来取得学历,他们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学教育,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加之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他们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许多工作多年的法官都是从干警专业素质来说,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有一部分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岗位需求。
三是法院准入门槛较高,但职级待遇并未相应跟上。法官执掌国家审判权,法官法要求其任职条件也很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经过严格的考核,并且还须有法律工作的经历等。我国法官法虽然对法官工资制定了特殊性的规定(如第38条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但是实践中,我国法官的工资标准一直是参照公务员工资体系执行,地区津贴、保险及福利待遇并未兑现。唯一兑现的审判津贴 (180元/月)也比警察的特岗津贴(350元/月)少170元,况且警察还有警衔工资,这导致了在法院中承担审判重任的法官的工资反而比作为辅助人员的法警低,这种情况严重的挫伤了办案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司法独立未落实,法官社会地位不高。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体制。然而客观上,法院的宪法地位还没有完全落实,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仍自觉不自觉地把法院当作其下属部门,个别领导动辄对法院工作发号施令,指手划脚,而法院人、财、物都受制于人,往往只能在夹缝当中求生存。司法的权威受到挑战与损害,法官独立受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受到干扰,法院和法官还时常成为舆论的焦点,甚至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与抨击。司法权力与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媒体权力等相比,往往表现得极度软弱。
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官享有崇高的社会美誉,工资待遇优厚,因此法官一般是这些国家流动性最小的职业之一。但是在我国,基层法院处在一面是急剧的人才流失,一面是法院“案多人少”的窘迫局面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其在连续几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中,均提到了要妥善解决法院人才流失问题,要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
解决基层法院人才匮乏问题的几点建议
从总体上看,基层法院的人才现状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的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法院人才匮乏、法律素质不高等问题是由经济发展程度、制度、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保证,工作效率能否提供,公平正义能否实现。要彻底解决基层法院人才匮乏、法律素质不高的现状,要从加强法院经费保障,改革我国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在职法官的培训,拓宽选任法官的途径等多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院经费保障,落实法官待遇。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现状下,大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拿着与自身工作量不符的待遇。提高法官工资待遇,落实法官职业经济保障,首先要建立法官工资制度。法官工资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法官收入要高于一般国家公务员。在根据法官等级落实审判津贴的时候,应当把握同一等级法官收入应当基本相同的原则,适当考虑地区差异,缩小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法官、高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法官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落到实处,提高法官的尊荣感。目前,由于法院的人、才、物均受制于一方党委、政府,法官独立审判权并未落到实处。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努力改善法院的执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和社会地位;要健全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充分保障法官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各种条件,切实维护法官的职业权力。
三、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改革用人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畅通法官选任渠道。法院的发展,关键在于有没有大量的高素质的人才。解决法院人才匮乏问题,不能仅靠法院内部的人才资源,必须要扩大视野,充分吸收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因此,要进一步改革法院的用人制度和法官遴选制度,畅通法官的选任渠道。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从经验丰富的律师、高校法学教师、检察官等中选拔合适的人才。
同时,进一步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高学历人才战略,引进的对象是愿意到基层工作的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引进的形式是积极向上级法院、上级织织人事部门申报有重点、有选择地到法学院校间接招录、社会公开招录。根据审判人员的学历结构,完成后备人才库的梯队建设。
四、创新培训机制,对在职法官及后备法官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1、在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培养大局观念、提高业务素质等多方面下功夫,要加大形势宣讲力度,经常开展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法律、政策的交流探讨活动,使广大干警了解发展形势,增强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2、是改革培训方式。培训方式由课堂讲课的传统方式向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上转变,不断探索现场体验式、案例分析式、模拟庭审式、集体研讨式等新的培训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3、是强化实践锻炼。要把培训和锻炼结合起来,把人才放到实践中、放到艰苦的环境中、放到基层中去磨砺,防止出现理论强而实践弱的情况。
在法官学历整体达标后,法官培训要以岗位培训为主,既要随着立法进程适时更新法官的法律知识,又要重点加强法官的法律技能、法律思维、职业伦理培训,既要注意面上的培训,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又要强化优秀人才的培训,努力培训高精尖人才。
五、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真正做到以事业留人才、以待遇留人才、以感情留人才。对人才要关心他们的生活,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使他们充分享有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贡献社会的成就感、赢得尊重的荣誉感。要制定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政策,对于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大胆给予奖励,从而支持他们的工作。同时,建立规范合理的考核机制,在人才的考核上,要坚持定期考核的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人才建设是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保证。只有高度重视和加强人才建设,营造好关心人才、保护人才、重用人才的良好氛围,才能把人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基层法院人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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