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恶意民事诉讼行为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35: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恶意诉讼是指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在当今的社会中恶意诉讼在各类诉讼中所占的比例虽然不大,但其社会危害性确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恶意诉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即为获取某种不法利益,而这些结果多被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故恶意诉讼的受害人往往难以抗拒,对于自己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难以寻求法律救济。其次,恶意诉讼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法院的司法资源相对稀缺,对于每一个案件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恶意诉讼的存在即是对法律程序的不尊重,浪费了宝贵的审判资源。再次,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行为人将审判权作为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达到不法目的的手段,使人们对诉讼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信任危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浅析恶意民事诉讼行为

    导致恶意诉讼滋生的原因是包括一下两方面的,既有制度上的不足,同时也是但是人意识不足。

    一、现有的法律不能有效的抑制恶意诉讼对恶意诉讼当事人惩罚措施不明确,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

    恶意诉讼的主观要件是人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侵占或损害、集体、相对方及者的财产或权益为目的。客观要件是采取冒用他人名义、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调解或执行文书,非法侵占或损害、集体、相对方及者财产或权益的诉讼。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此恶意诉讼做出明文规定,只是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对诉讼行为如何正当行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法条来有效的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及产生后的法律后果。对恶意诉讼行为予以司法制裁。这种形式是直接在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对于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恶意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制裁。

    而国外的法律值得我国立法借鉴。国外的法律在制止恶意诉讼方面主要有一下几种制裁方式。

    1,对恶意诉讼行为予以司法制裁。这种形式是直接在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对于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恶意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制裁如法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在第32条规定,对于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诉讼者,可处以100法郎至10000法郎的民事罚款,此外还可要求给予其他赔偿。

    2、对恶意诉讼行为认定无效。如英国《最高法院诉讼规则》第18条第19款规定:如果诉讼文件是骇人听闻的、荒谬的、折磨人的,法院应予撤销。它的《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明确规定,案情声明滥用法律诉讼程序,或者可能阻碍诉讼程序公正进行的,法院可撤销声明。

    3 、赋予受害人诉权。如英国侵权行为法将恶意诉讼当做一类重要的侵权之诉。英国确立了“针对原告为了一个不恰当的目的采用法律诉讼,实施导致被告损害的侵权行为,被告可提起侵权行为诉讼”。

    二,对法律意识的淡薄,使恶意诉讼行为屡见不鲜。

    公民对法律认识的单薄,使其无法分辨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对违法行会的后果的认识不充分,不能有效的抑制违法行为的产生。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1,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识的体现。其创制和实施都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但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2,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得到他们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就会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3,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4,强化或树立具体的法律观念.正确的诉讼观念。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保护手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群众对诉讼抱有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与受惩罚联系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而是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这样就不能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有力保护。社会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社会矛盾和纠纷如果只通过非正当途径解决,往往造成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综上,为了有效的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我们应加大立法,明确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制裁,只有惩罚措施逐步完备,才能从另一方面杜绝恶意诉讼的进一步滋长,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恶意诉讼的产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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