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探讨
案例是我院于十年前立案受理了周某申请执行郭某拖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一案。2002年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我院判决,郭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12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暂缓执行、强制冻结工资、和解等情况,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致使案件办理了十年之久。在该案件的执行有所转机时,申请人提出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按照民诉法229条双倍贷率标准,申请人要求了近20万元的利息,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止时间争执不下,致使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属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法条的设立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200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内容的通知”基于这种观点,认为该条直接写于判决书,是法院审执分离的要求,防止执行权的扩张。因为执行的实体内容都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部门只能依照文书确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单纯从程序法角度理解,执行部门没有作出该类裁定的权力,因此才必须在判决文书中引用,使将来的执行有据可依。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加倍利息不属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民诉法》编纂的条文体系中,迟延履行利息的加倍支付问题规定在第3编执行程序的第21章执行措施之中,可见该条款的诞生是以其程序性价值为基础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加重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督促被执行人早日履行义务。然而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应以具有履行能力为基础条件,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现实中就其本身是无法履行义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再加重履行义务,是否存在法律对债务人保护不公平?也体现法律在不同主体中的不平等保护?该条既列入执行措施篇章,法条的适用已经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因此我认为该法条是一种执行措施,与查封、扣押、划拨等强制措施一样,是赋予法院执行机构剥夺被执行人对其财产所有的法律依据。
就案例来说,被执行人郭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经济能力,其主观形态不能确定是故意不履行,而客观上确实履行不能,如果一味按照法条规定的加倍算息,有可能出现法律保护不公平、不平等的情况。而申请人的主张具有法条依据,且十年前的10万与现在的10万元已经不能同日而语。如何达到既尊重法条,又切合实际是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承办人给双方当事人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双方作出妥协了事。
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确定
关于利息标准,200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总所周知贷款分为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人民银行会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不定期调整并发布该三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套用也产生了争议,一种代表申请人的意见认为,应当按照三类之中最高的基准利率来计算利息,因为最高法院于1992年发布的《适用 若干意见》曾特别规定,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结合之前的这一立法解释,应当按照最高基准利率来计算利息,这样才能达到充分惩罚和最大补充的作用。而代表被执行人一方的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迟延的时间来套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息,也就是说如果迟延期限在1年以下,就按照短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来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这样才能体现立法的公平、公正。我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以立法时间看,从1992年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到2009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法院是有意识的将利息计算标准进行准确的规范,以达到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法益和惩治不尊重法律行为的体现。
就案例来说,申请人周某计算被执行人郭某迟延了十年的债务利息达20万,其计算标准以“利率最高”原则,以迟延总时间为基础,计算结果达到了本金的两倍之多。因为人民银行发布利率是根据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的,据统计十年间基准利率调整了30余次,如果按照分段计算的话,本案的迟延利息将很难准确计算出来,而简单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又明显对被执行人不公平。遗憾的是最高法院只规范了利率却没有规范如何具体适用,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值得深思。
三、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申请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如被执行人的财产进入评估、拍卖和双方和解分期分批偿还债务,甚至法院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等情况均会导致案件暂时性的中止,在这种情况出现时,是否属于迟延履行债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实际履行说”来理解,即只要是执行申请人没有实际得到执行款项,之前的时间均视为迟延履行的时间。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迟延期间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来理解,如财产的评估、拍卖,法院冻结工资等非基于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债务延期,均不能视为迟延履行,不适应双倍利息原则。我翻阅所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很遗憾没有找到迟延履行期间关于终止、中段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产生争议,往往是承办法官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来判断,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于法有据。
就案例来说,十年的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提出申请案件中止三年,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三年,之后双方和解达成分期分批偿还债务的协议,履行了又是三年。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迟延期间,执行法官无法找到详细的法律规定,基于那方的原因造成的债务长期不履行也很难分辨。
我认为,在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法律的原则,即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可适用法律原则。案例中如何判断迟延履行期间,应按照被执行人的主观心态来判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应当视为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应当视为迟延期间。冻结工资的三年和双方和解的三年,因为被执行人被动和积极的分批履行了偿还义务,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拖延的意思,因此不应当使用计付双倍利息的迟延履行期间。
结语
周某和郭某的执行案件通过我院执行法官细致入微、孜孜不倦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在法院的帮助下,被执行人郭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万元。通过长达十年的执行,本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而本案给执行法官带来的思考却不能以“圆满的句号”而告终。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立法的完善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而在司法实践中,现有法律规范已经很难满足执行工作日益的复杂化。这需要广大法学家和我们这些司法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上下求索,完善执行立法,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问题的探讨》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警惕假律师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