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机动车辆易现问题及解决建议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34: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不断普及覆盖。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经常涉及到车辆查封、扣押问题,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仅2012年就诉讼保全车辆317辆,扣押42辆,执行保全车辆123辆,扣押26辆,进入司法拍卖47辆。从司法实践看,查封扣押车辆中存在极易疏忽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否则会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并损害司法权威。

查封扣押机动车辆易现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当前查封扣押车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查封车辆时一般仅向公安车管所和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而对扣押的车辆除前面事项外,还把车子及车钥匙进行控制,这样避免了车辆被恶意转户、抵押。但仅做这些工作还容易导致以下问题产生:

    一是由于扣车时没有责令被执行人提交购车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资料导致车辆难于价格评估,也造成拍卖、变卖成交后所扣车辆难于上牌过户。特别是被执行人下下落不明时,会导致非常被动,影响执行工作,增加执行成本。

    二是由于未将法律文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部门,未报停养路费,会造成车辆被扣押停驶期间仍产生养路费及滞纳金。特别是诉前保全车辆扣押时间长,会产生数额较大的养路费。某些大吨位载货车的养路费每月数千元,甚至上万元,会给车主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车辆处理后,新的车辆所有人要缴纳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养路费,额外增添经济负担。

    三是由于未将法律文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冻结车辆购置完税档案,在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时将可能造成因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而无法转户。因为有的车主对抗执行时就会将完税档案提走,导致车辆变卖后,新的车辆所有人凭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国税局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无法调取到完税档案,而无法过户。

    四是查封车辆扣押难。由于车辆的流动性及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难于对车辆进行扣押,法院要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年检时对查封车辆进行扣押,但经常被以没有相关权限或是客观上不能操作为由不予协助。向交警部门要求协助扣押上路的被查封车辆,但由于法院与交警部门之间没有相关的协助规定,交警部门即使签收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是应付了事不真正实施。

    五是扣押车辆保养管理难。很多案件审理时间较长,但是由于现在车辆较多,停车位非常紧缺,扣押车辆很难放在车库保管,露天放置,且无人进行技术性保养,容易造成车辆部件锈蚀,价值减损。甚至还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满引起信访投诉。

    二、建议完善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注意查扣车辆相关证件。查封扣押裁定要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责令车主交出车辆钥匙、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交强险凭证、车辆登记证,如是营运车辆,还要交出营运证。对未上牌照机动车还要责令车主将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一并交出。这样便于价格评估,也便于在拍卖、变卖成交后车辆上牌过户。

    二是注意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部门,报停养路费的缴纳,避免增加不必要的额外经济负担。

    三是注意将查封扣押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车辆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冻结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转户或提取。

    四是注意加强与公安交警工作协调。人民法院与公安交警健全工作协作机制,如,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年检时协助对查封车辆进行扣押,由路上执法交警协助扣押上路的被查封车辆。

    五是注意扣押车辆保养管理。扣押车辆后,案件承办人应充分考虑案件处理时间的长短,对扣押的车辆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 如案件复杂,处理时间较长,所扣车辆不应露天保管,防止车辆部件经风吹日晒雨淋造成锈蚀,故应停放于车库内保管。案件承办人指定专人保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保养,有关费用在结案时一并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查封扣押机动车辆易现问题及解决建议》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