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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就业,既促使农村传统经济做出改革,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填补了城市中的劳动力缺口,加快了城市经济的现代化步伐。但是作为一项本该双赢的策略,在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1],严重伤害了农民工的感情。本文从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入手,阐述农民工受侵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由于城市中固有的制度、观念和农民工自身文化素养等因素的影响,他们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从而遭到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合法权益也不时受到侵害,主要表现有:
1、工资薪酬低,拖欠工资现象经常发生。与城市中的正式工人相比,农民工待遇很差,做相同的工作可得到的报酬却不一样,城市中的工人可以遵循正常的作息制度,可农民工却经常要加班加点;雇主找借口克扣、拖欠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农民工付出了辛苦的汗水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工资拖欠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项顽疾。
2、劳动强度过大,工作条件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作为劳动者必需享有的一项权益,然而很多工厂企业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不装配必要的劳动维护用具,导致职业病发病率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农民工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劳动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证。
4、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民工本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要学习技艺、积聚经历以取得稳定就业的才能。然而农民工因自身经济条件较差,常常难以支付市场条件下的培训费用;其次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由于目前缺乏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问题的法律规定,城市中入学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正规学校学习。
二、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制度方面
传统的户籍制度所构成的城乡二元格局使得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格局使农民工成了既非纯正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的特殊社会群体。身份上的特殊性使农民工成了城市就业体系中的另类,也使他们大部分从事着缺乏权益保护的底层职业。近些年国家多次调整政策以放宽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实、实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有所欠缺,依然没能改变农民工的现状。
(二)法律方面
1、立法上缺乏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得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劳动立法也存在着漏洞,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即使存在个别规定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条款,也过于简单笼统;本应与《劳动法》配套实施的社会保障等法规还未正式出台,一些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及时制定,使农民工维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2、在执法方面,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和经费不足、调查手段落后,无法落实执法监察工作。同时执法人员的素质较低,导致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不够;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对用人单位实行保护主义,导致执法环境恶劣,农民工维权的难度大;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理应属于“工人阶级”的范围,受到工会的保护,可由于制度缺陷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农民工依然属于“农民阶级”,从而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工会的保护。
3、司法上,由于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处理模式,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致使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人教少。运用法律途径或许能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毕竟不能救急,再加上较高的诉讼费用,农民工往往被迫接受用人单位很少的赔偿;《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大部分农民工法律知识贫乏,举证能力不足,不利于农民工的维权。同时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法院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还没有覆盖到农民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三)农民工自身原因
1、农民工现代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现如今就业竞争激烈,很多农民工急于确立劳动关系,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做出考虑,致使农民工事先不能确保自己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维权中因缺乏证据而求助无门,以至于采用各种非法或极端手段,极易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同时,由于传统农村价值观念的作祟,农民有时宁愿放弃一些权利来改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落后的观念导致农民工法制观念缺乏,不能拿起法律武器�I卫自己的权益。
2、农民工缺乏组织性,很少加入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无法得到组织的保护与支持。长期以来农民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仅能依靠乡土组织的力量,导致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在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时更加困难。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立法方面
1、对《劳动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将农民工纳入保护的范围,为其维权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时,要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将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完善《工会法》,明确农民工的工会地位,规定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2、制定专门的法规保护农民工权益,将农民工保护的规定细致化、规范化;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范畴。
(二)执法方面
1、建立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制度。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生活上的窘迫,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对于农民工来说难度较大。而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国家司法援助制度,可以通过减免费用来达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2、建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监督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首先加强监督的力度和范围,对雇佣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对象,发现不签约、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时要及时处理;其次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鼓励民众举报用人单位的不法用工现象。
3、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4、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农民工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
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是促使农民工走出维权困境的内在动因。加强对农村、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确保农民工在进城前就已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工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树立法律信仰。
四、结语
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的利益,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仅是对农民工人权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这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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