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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荔浦法院审理涉民企案件情况的调研
一、荔浦县民营企业的现状
截止2011年12月,荔浦县有民营企业1056多家,从业人员15万余人,注册个体私营经济户数达13735家,形成了木衣架、食品、纸业、小五金、制药等五大支柱产业涵盖食品制造、竹木加工、包装等20多个工业门类。2011年民营经济总量占全县经济总量的90%以上,上交税金2.83亿元,产生的税收占全县总税收的80%以上,其中,民营企业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有4家,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有41家。民营企业工业总产值达75亿元,民营企业已成为荔浦县经济的支柱。同时,民营经济还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民营企业已成为安置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为1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的机会,有效促进了社会稳定。民营经济还是荔浦县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近三年来,荔浦县财政收入持续大幅增长,财政实力显著增强,与民营经济的贡献有直接关系,民营经济税收占全县财政收入的80%以上。
二、近三年来涉企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从整体情况看,涉企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多。荔浦县法院2009至2011年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均在1200件以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涉企民商事案件每年在450-600件之间,约占各类民商事案件的30-40%。从涉企对象看,小型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约占70%,大型民营企业只占30%。
从案件类型看,大部分为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其中买卖合同案件每年在200-300之间,占涉企民商事案件的43.91%;借款合同案件在100-200之间,占涉企民商事案件的30%。买卖合同纠纷中,90%以上是涉及外地拖欠荔浦县民营企业货款的案件,以食品行业居多,其次是造纸、衣架行业;借款纠纷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纠纷最多,约占26%;再次是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相互拆借资金纠纷,约占20%。此外,劳动争议、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租赁合同这几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比例不大,但这几类案件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大部分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处理难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从结案方式看,调解和撤诉比例高。该院2009- 2011年审结的1519件涉企民商事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774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524件,分别占50.95%和34.5%;而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仅221件,仅占14.55%。
三、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据统计,买卖合同纠纷以涉及外地货款案件居多。从拖欠货款的原因看,一是信用拖欠。主要是企业信用观念淡漠,有意拖欠客户货款。二是无奈拖欠。由于产品不适销对路,积压较多,导致货款拖欠。三是汇路拖欠。主要是企业为了达到拖延付款时间的目的,对托收票据以种种不正当借口拒付。各专业银行之间出于自身考虑,也时有顶票、压票现象。四是牵制拖欠。被拖欠企业只有再供对方货,对方才付一定数额的货款。从拖欠货款类型看,一是因债务人进行基建、技改而导致拖欠,二是因债务人破产、被兼并或改制导致拖欠,三是因债务人亏损严重导致拖欠,四是因债权人为保住市场份额而主动赊欠导致拖欠,五是因债务人将流动资金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而导致拖欠,债务人恶意拖欠。
(二)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借款合同纠纷呈现出数量居高不下、非法借贷多、标的额大的特点。究其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正规的贷款难,融资难,而生产成本不断高涨导致企业急需资金周转是产生非法借贷的首要原因。
民营企业融资主要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借款,或通过民间渠道融资。这两种融资渠道的利率高、风险大,给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埋下了不安定因素。有的企业未及时对债权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清欠,形成不良债权,客观上加重了企业的资金困难。同时,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原材料、物流和人工费用逐年大幅度提高。银行贷款利率提高,利率的上浮幅度也都增高到基准利率的30%以上,导致企业的财务费用增加,部分企业的财务费用甚至同比增加到30%。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受市场竞争影响,增幅较小。导致部分民营企业长期处于微利经营甚至无利经营的的状态。甚至个别民营企业干脆停产歇业,不仅造成企业资产闲置,还易引发债务长期拖欠等纠纷,最终形成诉讼。
2、民间资金充裕,投资渠道不畅,高额利率的诱惑,加之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完善是产生非法借贷发生的第二个原因。
荔浦县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但民间投资渠道不畅和避险机制不完善,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又始终难以解决,一度从紧的金融和货币政策以及繁琐的银行借贷手续,使得部分企业转向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企业融资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导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象非常普遍。企业借贷案件中,以高利借贷、典当、票据买卖等民间融资现象较为突出,其中涉及担保公司、典当行及地下钱庄的高利借贷、非法放贷问题尤为突出,高利贷等不规范经济行为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链的脆弱性。加剧了资金链的脆弱性。
(三)劳动纠纷及其他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产生的原因
劳动争议、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租赁合同这几类案件虽然数量不多,所占的比例不大,但这几类案件案件人数众多、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处理不慎就可能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到位是产生此类纠纷的根本原因。 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二是一些企业采取裁员、降低工资报酬等手段,以减少经营成本,引发劳动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纠纷。三是另一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没有及时发放。四是企业超时劳动现象普遍,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五是多数企业存在超时工作问题,有不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有的企业不执行国家有关在节假日期间工资报酬规定。以上这些劳动争议纠纷往往会形成系列案,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民营企业涉诉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通过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特点及产生的成因分析,我们认为民营企业涉诉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订立、履行方面的问题。
(1)合同意识不强,进行经济交易不订立书面合同。很多小规模企业往往仅凭“老总”之间的个人关系达成“君子协定”、“口头协议”,涉诉后只能提供本公司的发货单、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发货或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已付货款金额。
(2)合同订立不规范。一是在签订合同之前缺乏对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资质、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及合同的可行性等方面的调查。出现一方当事人交易主体不存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当事人不具有签约资格、签字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导致原告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合同缺乏必备要素。据以起诉的合同,缺乏必要条款的约定,如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型号、数量、包装标准及合同履行地、货物交付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三是大多数合同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有些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担保,也因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归于无效。
(3)履行不到位。建立合同履行检查制度的民营企业不足两成,形成合同不能履行预警机制的更少。一是缺乏证据意识。很多涉诉民营企业不注重保留相关书面的证明资料,如荔浦县法院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凭一张仅有收货司机签字的送货单证明向被告公司的送货行为,对方不予认可,从而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二是缺乏时效意识。部分企业对合同履行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造成在自身流动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还有大量应收账款没有收回。还有的企业,应收货款过了诉讼时效才想起追讨。
2、借款合同方面的问题。
(1)借款主体方面的问题。企业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款用途集中单一。法人代表、经理或其他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金融部门或个人借款情况占大多数。
(2)借款方式方面的问题。出借人营利目的性强,短期高息借款现象增多。部分借条内容存有歧义争议较大,甚至存在涂改现象。涉企借贷双方共谋,以合法借贷的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相互拆借资金现象也较为普遍,约占20%。此类借贷虽可暂时缓解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但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扩大了企业经营风险。债权人为了降低损失,纷纷采取诉讼方式维护债权。
(3)借款利息方面的问题。利息以口头约定方式约定较为普遍,利率大部分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条书写不规范,付息方式隐蔽。涉企借贷在借条中不约定利率,而是将利息计算在借贷数额中。
3、证据方面的问题。
(1)证据意识方面的问题。少数企业使用传真合同进行交易,导致合同无效或事实认定困难,债权难以实现。
(2)举证方面的问题。部分涉诉举证不力,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经营过程中结算单据不全或材料记载不清,难以主张权利。如荔浦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同双方虽然对主体工程进行了结算,但对附属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未进行确认和结算,导致其请求支付工程款2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4、劳动纠纷及其他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方面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理解方面的问题。民营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缺乏正确的理解,忽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作用,片面认为该法加大了对企业的约束,增大了用工成本。因此在行动上把规避责任作为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企业管理层劳动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劳动者的权利,违法现象经常出现。
(2)劳动合同订立规范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却不依合同办事,甚至随意变更或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及时解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二是少数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既不办理续订手续,也不办理终止手续,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三是部分职工只追求工资上的高低,而不注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职工担心签订合同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故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少数职工认为自己年轻参保不划算,而再就业职工、企业聘用离退休职工他们已有养老金,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五、当前法院为企业妥善化解纠纷的对策与思考
要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涉企纠纷,有赖于政府等相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人民法院也应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自觉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能动司法,积极探索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下企业在司法领域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我们认为化解当前涉诉企业纠纷应从诉前、诉中、诉后以及执行等环节改进工作,更好地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延伸司法职能,做实诉前服务、将司法的前沿阵地朝审前环节推进
1、建立法官与民营企业从业人员间联动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定期组织法官针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咨询解答,以司法职能帮助民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以法院与民营企业、法官与从业人员的联动状态使民营企业能够有效地预测、预防、预控经营风险。
2、建立法院与民营企业之间的联系机制。定期组织法官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倾听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针对民营企业经营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不断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与民营企业形成良性互动,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
3、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加强规范导向作用。围绕民营企业经营中如何减少法律风险、如何依法经营、如何依法用工等问题进行专题讲座、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民营企业把法律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实现从“事后维权”到“事先预防”的根本转变,推动民营企业规范自身行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4、建立合同不能履行的预警机制。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将对合同履行的管理贯穿签约、交货、验收、收款等所有环节。做到三个预警,即:证据预警,在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货款难以清收等情况发生时,及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债权确认文书等方式予以补救。质量预警,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限内,或在合理期限内、质量保证期内等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索债预警,付款人有合并、分立、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及时通过实施不安抗辩权、诉前保全、起诉等权利寻求司法救济,从而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二)提升工作质效,做强诉中服务
1、建立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加强案件审理的便捷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求司法救济必须高效、便捷。因此,要尽可能简化诉讼手续,开辟涉企诉讼“绿色通道”。
一是对于案件较为集中的企业,推行集中上门立案,传真立案等各种快速便捷的方式,并认真做好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二是对涉企案件实行“四快、四优先”,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受理、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特别是对涉诉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案件,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办案进度,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通过巡回审理、异地开庭,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难而引发的案件,建立案件统筹协调机制,开通从立案到执行的“绿色通道”。
四是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尤其是加快农民工讨薪案、职工工资案、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案件以及企业因货款宕欠濒临破产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使争议物资尽快重新进入流通领域,使涉诉企业尽快恢复“元气”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2、实现司法救助的人性化。对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要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和参与诉讼,允许口头起诉,提供格式化诉状,帮助弱势群体运用好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集团性诉讼案件,可采用代表人诉讼或示范性诉讼的方式,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和精力。
3、建立诉讼快速通道。对外地案件实行分期、分批外出办案。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对所有外地拖欠荔浦县企业货款的案件统一造册,专门抽调精兵强将分期分批外出,积极帮助企业追回被外地企业拖欠的货款。
4、完善案件速裁机制。从有利于案件处理、有利于民营企业资产保护和相关人员权益维护的角度,对涉及同一民营企业的系列案件实行集中管理、专人审理、统一执行。强化速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案件简化诉讼程序,运用电话通知、预约开庭等简便快捷的方式,及时传唤当事人到庭,并及时组织调解或作出判决,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5、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民营企业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坚持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生存、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灵活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机械执法。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或业主外逃的民营企业,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迅速对其资产进行保全,防止民营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对暂时资金短缺但仍在正常经营的涉诉企业,可做好原告思想工作,慎用静态查封、资金冻结等保全措施,确实需要保全的,尽量采取不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灵活的保全措施,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而产生连锁反应,尽可能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同时,在保全过程中不放弃调解的机会,尽量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
(三)建立能动执行机制,转变工作思路,做活执行工作
1、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对民营企业慎用强制措施。在办理涉及企业诉讼的案件时,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执行思路,以多维度的视角综合考虑全局问题,权衡各方利益关系,从相关当事人最核心的利益诉求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使企业关系各方实现双赢或多赢;对民营企业方面要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防止和减少民营企业停产、倒闭、破产,尽最大可能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证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区分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对民营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法院应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尽快帮助民营企业收回债权,盘活资金,执行工作中要用足用好法律,多措并举,加速企业资金回笼。对民营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在涉及民营企业经营和生存发展等重大情况时,法院坚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不损害相对方正当权益实现的前提下,采取“放水养鱼”等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尽量减少诉讼给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消极影响。
3、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民营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应尽量缩短执行周期,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尽快帮助收回债权;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特别是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本着“扶持、引导”的原则,采用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涉及民生方面的案件优先执行,帮助筹集款项,解决工资报酬,稳定职工情绪,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确保不出现“执行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
4、对于涉诉企业有资产而一时难以变现或难以执行的拖欠职工工资等案件,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取得政府支持,可采取先由政府垫资,再由政府作为债权人参加财产变现或案件执行后的分配等方式,优先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以缓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做活案外工作,将司法能量向判后和诉讼外环节延宕。
1、推行实证型专门司法建议。坚持调研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拓展和深入,对在优势企业诉讼案件中发现的经营活动与日常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和新型社会关系进行调查论证,形成理论成果服务审判业务、指导审判方向、提升审判技巧,并且形成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向某类企业提出,帮助优势企业依法经营和实现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和创新能力。
2、发掘民营企业涉诉案例可重复使用司法资源。强化归纳推理能力,将涉及民营企业类似案件进行比较,从中归纳出一般原则和规则。“通过促成案件当事人和法庭使用以前案件所产生的信息而降低诉讼成本。”结合既有的示范性案例制度,就民营企业诉讼案件中大量存在的故意违约现象撰写本院的典型案件向民营企业发放,利用具有教育警示意义的个案形象地阐释艰涩精深的法律条文和理论,使民营企业直观地从典型案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调整发现合同约束的法律规则,了解诚信守约的重要意义和违约需付出的巨大成本以及在遭受违约损失时保障自身权益的捷径。
(五)创新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为民营企业涉企寻求保障。
1、建立大要案报告制度。对与经济增长、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涉案人数多、标的额大的案件以及对于因融资不畅而引发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及时向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如系列诉讼、集团诉讼、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大案要案,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防止因孤立办案、就案办案而影响社会效果的现象发生。
2、建立外部通联协调机制。要充分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形成“一盘棋”格局,有效发挥县委、政府、人大的合力,共同寻求解决涉企问题的最佳方案。重大涉企案件,案情复杂、影响面广,并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牵涉到危机处置、资产管理以及破产重组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仅靠司法力量往往无法妥善处理。对于可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个案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以最大限度、最快速度调动各种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企业债务清理、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同时,定期向人大、县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共同做好安抚稳定工作,有效化解纠纷。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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