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安全生产法第118条释义
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118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事故的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上述规定只能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划分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本法第117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重大事故隐患
目前,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不同界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这是一般性的规定。
特殊行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因行业性质而有所差异。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被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废止)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
条第2款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范围
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规定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捆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网络"瘫痪门"频现 立法建立基础设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