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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七条
内容
如下: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主旨
本条是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及使用土地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资源,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由于土地资源具有特殊的性质和重要性,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依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公路建设使用土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征用土地。依法征用土地,是取得公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途径。其含义是指建设单位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对被征用土地的单位给以经济补偿征用土地的具体程序是:
第一,申请选征。用地单位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书或者其他有效批准文件,向拟征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选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需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先征待用。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第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图,向原审查同意的部门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并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支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第四,划拨土地。征用土地申请被批准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用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路建设依法征用土地,应按标准支付征用耕地的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支付被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这是依法保护土地及被征用单位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二、依法划拨。依法划拨是指公路建设单位需要使用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无偿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搬迁。
公路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土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给予补偿。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除依法办理外,同时要注意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2亩,仅相当于世界水平的四分之一。在我国现有的土地资源中,山地多、平地少,可开发的耕地已经不多,而且人口每年增长1400多万人,耕地净减少500多万亩,因此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原则。
具体讲,在公路建设中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就是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不占或尽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劣地以及产量低或不宜改造成耕地的土地;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防止土地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临时使用的土地,使用后应及时清理,保证土地的及时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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