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32: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如下: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鉴定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当事人

本条规定中的当事人,即医患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单个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但至少有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否则便不能发生法律关系。患者因同一疾病曾到多个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如果多个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那么医疗机构作为当事人便是多个。但是,医患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医患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者组织,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医方与患方。作为患方当事人,其外延比较确定,即因医疗服务需要而到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

本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个体诊所,如果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就是对患者行医的医师,患者或其家属因医疗事故争议提起技术鉴定申请时,则医方当事人既是医疗机构,也是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者与患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医患关系,因为非法行医者不具有法律上“医”的主体资格,其从事的医疗活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受到行政处罚乃至科以刑罚。非法行医者无论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损害患者人身的不能适用本条例按医疗事故处理;非法行医即使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如果情节严重,依然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再次鉴定的申请

再次鉴定的申请,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三、关于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关

本条中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再鉴定。因为负责组织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再次鉴定申请,可以避免当事人因路途较远而增加时间、财力和精力的;二是因为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地方医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条规定便于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和从业务上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三是因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四、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限为15天

为使医疗事故争议及时得到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运作周期必须加以严格限定。本条规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为 15天,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超过15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