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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八条
内容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有关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评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城管执法部门定期组织社会评议和有关部门组织社会评议的规定。《修正案》中此款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这一执法主体的表述。引入社会评议是群众监督政府的重要形式,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监督方式。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社会评议来对国家机关,特别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在城管执法领域引入广泛的社会评议也有利于提升执法水平。各地的实践也证明,社会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主动邀请群众代表对本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评价;有关部门也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专门针对城管执法部门的社会评价。例如,市精神文明办组织针对一些服务行业、窗口部门、执法部门进行的政风、行风评议就是很好的社会评议方式。有关部门组织评议时,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关于组织社会评议的方式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评议组织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一些社会机构参与评议,力求评议的结果能够客观反映城管执法工作实际。此外,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将各种评议考核结合起来,如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评议增加被评议对象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评议考核结果的科学性。评议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修正案》对本条第二款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体制改革后乡、镇人民政府成为城管执法主体这一实际变化,确立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和组织评议权,并有权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修订后的本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的城管执法机构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因此,通过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组织评议的方式,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工作成效予以监督,并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这些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使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基层城管执法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积极整改和提高,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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