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32:0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如下: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和专家库组成人员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与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其中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原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医疗事故鉴定体制问题上规定按行政区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内,由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兼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条例总结全国各地多年来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经验,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性质和作用,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原则,将过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体制,改革、完善成现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制度,并将原由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医疗事故技术鉴足委员会事务性工作,改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负责。医学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与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存在管理上的、经济上的、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利害关系,体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中介性。从鉴定委员会到鉴定专家库,从卫生行政部门到医学会组织,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的变更和办事机构的迁移,而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体制和机制上的―个重大的变革。“鉴定专家库”与“鉴定委员会”最突出的区别是通过医学会建立鉴定专家库,在体制上剔除过去“鉴定委员会”的行政色彩,它不再是由政府部门提名,政府审核批准,在政府部门内办公的,“不行政也行政”的鉴定组织,而成为一个独具特色,独立存在,具有中介性质的医学专业的技术鉴定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专家库是一个庞大的、由高级的医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聚集而成的智囊团和储备库,不再是少数固定成员的组织形式,鉴定组成员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处于不确定状态,能够更好的保证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在程序上做到公正与公开。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具有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责任。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条例赋予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一项特殊职能,也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医学会要承担起这项工作,首先必须依法建立“适应鉴定工作需要的鉴定专家库”。否则无法开展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2.进入鉴定专家库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专家库成员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我国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大致实行两种管理方法:一种是采取全国统一的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如对医师、药剂师、护士的管理;二是采取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工作聘任的办法,主要适用于医师、药剂师、护士以外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凡是没有通过以上仟何一种方式取得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无论是什么人也不能进入鉴定专家库。(2)必须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素质是自然人内在因素、基质和基本条件等要素的总和,是决定一个人才能、水平、艺术和效绩的决定性因素。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必须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具有比较深厚、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娴熟的临床技术技能,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有较深造诣,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学术界或者本专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权威性。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可以承担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基础条件,是鉴定人本身具有的无可替代的内在功底,不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因而无法胜任鉴定工作。

(3)必须有良好的执业品德。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与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密切相关。出于职业上的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着想的理念,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把为患者解除病痛、维护人民健康当作自己毕生为之奉献的崇高事业。这也是专家库成员的最基本的执业品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之一,就是要实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平性。而公正性的前提,则取决于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能够办事公道,秉公鉴定,在感情上对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不被任何一方的权势与利益所诱惑,尊重事实,尊重科学,认真负责地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与社会评价。需要指出的是,个别医务人员虽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担任过3年以上高级技术职务,但是医德较差,患者口碑不好,社会公信度较低,甚至发生过违法乱纪的不良行为,这种人员不能进入专家库。

(4)必须具有一定的资历和工作经验。临床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需要一定时期和――定实践的学习与积累。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的不断更新,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不断的学习与实践时间,否则难以知道和掌握新的信息与技术,就难以对医疗事故争议提出正确的鉴定意见,不能胜任鉴定工作。于是,本条规定,进人专家库的人员担任相应高级技术职务的时间必须在3年以上。

3.法医进入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工作。

(2)具有良好的执业品德,能够为当事人所信任,秉公鉴定。

(3)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

(4)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聘请其作为鉴定专家进入专家库。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条例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学技术特点和各个地区可能存在的技术能力的局限性,为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和公正性,对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组成作出了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的规定。这一规定保证了不同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实际鉴定能力和权威性,提高社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信任程度。地方医学会在组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时可以根据需要,针对本地区技术专业比较薄弱或者技术专业仅集中在某一两个医疗机构的情况,在本地及本区域的范围外聘请符合前述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