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精选推荐
全国“二五”科技普法工作会议纪要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8:01: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93>国科办字007号 1992年2月9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对普法工作的有关要求,指导、协调各级科委在“二五”普法期间(1991年--1995年)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科技普法工作,从1992年10月15日至18日,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二五”科技普法工作会议。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负责普法工作的三十多位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科委委员吴武封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普法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总结前一阶段开展科技普法工作的经验,部署今后工作。与会代表就新形势下如何搞好科技普法工作,畅所欲言,各抒已见,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认真的研讨,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党的十四大关于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对我国的科技工作和法制建设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育与发展,既需要以强大的科技实力作后盾,又需要有完善的法制环境作保障。因此,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加强科技领域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保障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是科技界在九十年代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使命,做好这项工作,具有十分重的现实意义。
会议指出,近几年来,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科技立法成绩显著,《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一批重要的科技法律和大量科技行政法规、规章先后发布实施。《科技进步法》这一指导我国科技工作的基本法律,也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科技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确保制定出来的科技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是科技法制建设中的当务之急。目前,科技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有相当一部分科技法律、法规不仅广大科技人员了解不多,连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甚熟悉。各级科委的管理干部更有待认真掌握。这种状况不仅制约着科技法的有效实施,而且也直接影响到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法制作用的发挥。
鉴于上述状况,会议认为,必须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在社会上大力宣传普及科技法的基本知识,使那些已经出台的科技法律、法规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人民群众所熟悉和掌握,并在科技活动中自觉遵守和运用,才能保证它们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并真正发挥其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因此,在“二五”普法期间,应当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四个科技奖励条例等与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科技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科技普法工作,这是现阶段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巩固科技立法成果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
会议对前一阶段开展普法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总结:为了推动科技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科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和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制定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关于科技法律知识的安排意见》(以下简称《安排意见》),明确了“二五”科技普法的内容、目标和任务(见<91>国科发策字830号文)。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根据《安排意见》中确定的普法内容,组织编写了“二五”科技普法指定教材--《科技法律制度》一书。为了协助配合各地组织普法培训和学习,该司还结合普法指定教材的内容录制了“二五”科技普法辅导讲座录像带,并已逐步开展了一些有针对性的科技普法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不少地方科委的科技普法工作也已启动,天津、河北、浙江、宁夏、山东、黑龙江等地科委都制定了相应的计划或发下了通知,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科技普法领导机构,并已开始举办多种形式的普法培训班和讲座,科技普法工作正稳步开展。
三
会议认为,在看到前一阶段科技普法所作成绩的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到,科技普法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在指导思想上加强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领导上要对普法给予足够的重视,把普法工作放到立法工作一样重要的位置上认真抓好。各级科委应当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将普法工作列入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科技普法工作要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每个地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地方科委要根据国家科委《安排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计划,指导科普法工作的开展。
关于工作步骤和普法对象,会议认为,科技普法首先要面向科委系统的干部职工,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推开,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各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理工科院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会议指出,各地方科委在下一阶段应着重做好科技普法指定教材在本地区的发行工作,并结合辅导讲座录像带,组织普法对象认真学习《科技法制制度》一书,抓好骨干培训工作,同时以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面向社会的科技法宣传教育工作。
会议决定,在1995年底,将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的统一计划和要求,对科技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
猜您喜欢: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警惕假律师
精选阅读: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