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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8: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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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29日 建设部建法字第601号文发布)
建设部制定的《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已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发动和组织普法对象,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普法学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积极参与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为依法进行建设和建设行政管理,为实现“八五”计划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
请各单位于今年十月底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意见、本单位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情况,告部体改法规司。
附一: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关于同意建设部系统“二五”普法规划的复函
建设部:
你部建法(1991)458号《关于报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报告》收悉。经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认为符合中共中央(1990)20号文件精神和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同意下发执行。为了便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指导,请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并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中直工委宣传部、国家工委宣传部。
此复。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附二: 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
(1991年--1995年)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建设系统按照国家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要求,在广大职工中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顺利地完成了“一五”普法任务。为了巩固和发展普法工作的成果,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要求
实施第二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在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的协调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宪法,有针对性地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常识,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分行业、分层次地学习专业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管理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和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建设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具体要求是:
(一)全体职工深入学习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常识,强化宪法观念,提高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促进建设系统队伍的稳定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全体职工要了解同自己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做到既能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又能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二)各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除了学习掌握与自己主管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学习宪法学理论,重点学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两本书,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
(三)把建设立法、建设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加快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提高建设系统行政执行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利用多种形式向作为建设行政管理对象的组织和公民宣传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提高社会公民遵守建设法规的自觉性。
(五)培养一批依法进行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依法进行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典型。
二、对象
这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一是建设系统的全体职工,二是职工、城建专业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是作为建设行政管理对象的组织和公民。重点是处级以上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继续深入学习宪法,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以及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确定需要学习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第一个五年普法期间已经学过的“十法一条例”的有关内容。
(二)按照建设系统各行业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分行业地学习同工作、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见附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学习有关的组织法、保密法和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各企业事业单位还要学习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实施步骤
建设系统“二五”普法规划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实施,到一九九五年结束,大体分以下三步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并报建设部备案。面向社会的建设法规知识宣传教育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普法机关制定。
2.编写专业普法教材。部体改法规司组织编写全国建设系统统一的专业普法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编写以当地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普法教材。
3.培训骨干。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专业法律普法骨干,由部统一组织培训。拟组织三至五期培训班,时间从一九九一年十月至一九九二年上半年。
其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普法骨干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培训。
4.思想发动。利用各种形式,广造舆论声势。九月份召开一次部机关职工动员大会,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建设部普法规划。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及时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5.进行试点。部选择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作为试点,摸索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抓本地试点。
6.在《建设报》、《中国市容报》、《城乡建设》、《建筑》等报刊上开辟普法专栏。
上述各项准备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
从一九九二年四月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划和各自的普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凡全国普法主管机关要求普遍学习的法律、法规,按所在地区普法主管机关安排的进度组织学习;建设系统职工学习建设专业法律、法规,部机关和在京的部直属单位由部直属机关党委安排,地方的和京外的部直属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部系统建工、城建专业大中专学校的普法工作由部教育司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的建设法规知识普及宣传工作,在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阶段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要继续有计划分层次组织骨干培训班;组织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执法检查和情况交流;要利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向社会进行宣传;要坚持普法教育学习日制度,并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类干部学校和建工、城镇大中专学校课程。
全部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一九九五年上半年前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
每学完一项法律都要进行考核。全面考核验收在一九九五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普法主管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地方建设系统考核方法一般采用单位自检,上级主管部门抽检,最后由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统一验收。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考核验收由部直属机关党委组织。
考核标准:
对单位的考核标准:
1.有明确的普法规划;
2.有健全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机构;
3.有精干的普法骨干队伍;
4.有健全的检查和汇报制度;
5.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其人员考核合格率达到95%;
6.其它单位的人员考核合格率达到80%;
7.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有成效。
对人员的考核标准:
(一)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经考核合格;
2.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
3.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管理自己本职工作,在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重大问题时,能自觉地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行政执法人员:
1.能够熟悉和掌握所学的法律知识,考核合格;
2.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行政执法水平有较大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案率、胜诉率逐年提高。
(三)职工群众:
1.基本了解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考核合格;
2.懂得正确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义务。
干部考核成绩作为今后干部任免、评定职称、评选先进条件之一;单位考核成绩作为今后评选先进单位和企业升级的条件之一。抽查或考核中发现普法教育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进行补课。
五、组织领导和普法经费
(一)建设部成立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的普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体改法规司。
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规划,编写材料,培训骨干,抓好试点单位,并在全国普法主管机关的协调指导下组织实施规划;对建设部系统普法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培养普法教育典型。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并在一九九一年十月底前将机构落实情况报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统一布署和本规划的要求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及时给予督促、指导,组织考核验收。
(三)成立建设系统法制工作研究会,作为立法、普法、执法工作研究和经验交流的常设联系机构。
(四)加强和健全干部学院函授系统,作为培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普法骨干的培训系统。
(五)普法活动所需的经费,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附件:建设系统“二五”(1991年--1995年)普法规划专业法推荐目录
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建设系统“二五”(1991年--1995年)
普法规划专业法推荐目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行政法规
行政复议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规章
勘察设计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关于抗震加固工作的几项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务兼职有关问题的规定
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转让暂行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
施工
国营建筑企业与城乡集体建筑企业联合经营试行办法
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
建设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
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建设
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城市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
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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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村镇建设
村镇规划原则(试行)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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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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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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