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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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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24日)
一、医药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医药生产和流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我国的医药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担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光荣使命。为使医药生产和经营保持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卫生事业的需要,杜绝伪劣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流通,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从部门管理转向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切实搞好全国医药行业管理工作。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全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是地方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对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和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的经营,不分系统,不分所有制形式,在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实行行业管理。
三、医药行业管理部门从方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研教育、信息传递、人才开发、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对医药企事业实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和指导。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医药工作的实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行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法规,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医药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平衡系统内外和地区之间发展规划。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组织医药重点建设、技术引进和输出、设备进出口、技术改造项目和消化吸收工作。
六、组织好医药商品的生产、供应,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医药责任市场。医药企业按需组织生产,按需满足供应。对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根据国务院关于《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对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工伤事故等急救和战备军需用药品、医疗器械在生产、贮备、供应、运输方面,进行统一指挥和调度。医药商品批发业务,由各级国营医药公司及其专业批发企业经营,除受国营医药公司委托经营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医药商品批发业务。中药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的批发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中药批发业务,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经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得经营中药批发业务。对制售假药、劣药,哄抬药价,扰乱市场者,依法查处。
七、组织全行业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根据授权范围,制定内部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核发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对生产、经营不合格的企业,令其限期停产整顿,直至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撤销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准生产、收购、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
八、统筹协调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为企业利用新技术组织协作和创造条件。
九、编制人才开发规划,发展医药教育事业,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广大医药职工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强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
十、组织信息网络,开发各种信息资源,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面向全行业,为企业提供各种经济、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十一、组织医药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开展双边和多边的对外经济、技术活动。
十二、推进医药经济体制改革,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三、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促进全行业的物质和精神建设。
十四、各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尽快实现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并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行业管理的水平。
十五、中国药材公司按照国发〔86〕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和经贸〔87〕129号《国家经济委员会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负责全国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是企业性公司。为加强专业的行业管理,授予其行业管理的职能,协助国家医药管理局搞好行业管理。有些地方、有些专业已成立了协会,要积极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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