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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8:00: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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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
(1987年12月26日 国办发〔1987〕82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办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报告
(1987年9月4日)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我局拟开展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我国人多地少,目前人均土地和耕地面积只是世界平均数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人口的继续增长、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土地的需求还要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日益尖锐,为保证国民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必须尽快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钢要,有效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
目前,国家计委已制定《全国国土总体规划钢要》,就整个国土垢开发整治勾画了基本蓝图,其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问题,需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化,各部门已经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土地利用的各专项规划,也需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因此,亟需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
(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利用宏观的、指导性的长期规划。其主要内容是;根据土地自然特点、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长期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各主要用地部门的用地规模提出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域,确定实施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它是谣编制地区和专项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审批土地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全国、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三个基本层次,全国规划是省级规划的依据,它要根据全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计划和国土总体规划,确定全国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基本方针,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方向和土地利用结构的指导性规划指标,并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省级规划的内容与全国规划相似,它是全国规划在省级范围内的具体化,又是市、县级规划的依据。市、县级规划则是省级规划的具体化,它要根据省级规划的要求和当地的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条件以及生产力布局和城镇体系规划,确定本市、县的土地利用目标、方向和土地利用结构,骨干基础设施工程的用地范围。此外,为搞好土地利用布局,还要划分各种土地利用区域,如域镇区域、林业区域、特种用途区域等,并规定各种区域的土地利用原则和限制条件,作为审批土地的依据,在全国与省级规划之间,省级与市、县级规划之间,还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跨省或跨市、县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为逐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从一九八八年起,着手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钢要》。同时,选择若干有条件的省、市、县,开展省级和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通过试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然后在全国进行这项工作, 争取一九九O年前后完成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草案)的编制工作,“八五”期间基本完成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部门较多,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编制工作。 并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规划所需的有关资料,以及部门用地计划等,并参与资料的分析研究和规划方案的研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负担。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钢要(送审稿)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以上报告, 如无不妥, 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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