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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报告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8:00:0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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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办发[1986]54号)
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报告》及所附《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办部
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报告(摘要)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五日
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六年一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国家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 收中每年拿出十亿元,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这项资金数字不小,如何管得合理
,用得有效,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需要各地加强领导,落实规划,保证效益。为此,建议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并由一个综合部门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要尽快制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五年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财政、农牧渔业、水电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确保粮食增产,提供更多的商品粮。
三、资金的投放和使用, 一定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并相对集中,不得抵顶和挪作他用。如有挪用,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必须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制,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投资项目要有部门和专人负责,有明确的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明确的经济合同。
根据以上要求,财政、农牧渔业、水电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现随文呈报。
以上意见及若干规定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 ,在“七五”期间每年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收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十亿元,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 为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现对这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建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区和部门,都必须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保证这项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二)各级财政不得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抵顶中央和地方的“农口“基建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正常事业费,不得因此减少应正常增加的上述资金。各项支援农村生产的资金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避免重复或脱节。
(三)这项专项资金要重点投放到粮食生产基地县和发展粮食生产潜力大的地区,不要分散财力。要从增产粮食出发,因地制宜,缺什么补什么,讲求实效,尽快形成生产能力。粮食生产基地要建一片成一片。
(四)划分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费,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必须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不要挤占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大中型排灌区骨干工程的支渠以下(不包括支渠)的配套工程和县属排灌工程、排灌站、机电井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机械清淤;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渠道防渗、管道灌溉等节水节能技术措施。
(二)用于县级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为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所必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每县一般二十平方米左右)的费用。
(三)用于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所需增添的基础设施的经费, 包括晒场、 精选加工设施、检验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
为鼓励种了部门积极经营 、示范推广当地农民尚未种植过的粮食新品种 ,经省或地(市)的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新良种示范推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
(五)用于县级为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培训干部和农民技术员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师资补助费等。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不得用于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的开支,不得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营,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视录相等设备,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修建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设施。
三、资金的管理
(一)年度指标由财政部商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中央财政安排40%, 地方财政安排60%。 地方财政安排不足60%的,年终决算时,按比例扣回中央拨款或抵作下年中央拨款。
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省、县级各负担的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并组织落实。
(二)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经济效益,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粮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经济效益计划,要报送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核备。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规划,按项目按进度拨款。
(三)要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支农资金用途列入有关科目,除在地方财政总预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编报预算。年终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和计算口径,及时编报支出决算,并附送经济成果说明。年终结余(包括待分配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和无偿补助引结合的办法。凡在三、五年内有明显经济收入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五)各级财政、农牧渔业、水利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设备购置经费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开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超过使用范围的支出必须剔除。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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