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关于对四川省纪委两个政策性问题请示的答复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9: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央纪委关于对四川省纪委两个政策性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5年11月27日 中纪法复〔1995〕8号)
中共四川省纪委:
你委1995年9月18日“关于对‘老五条规定’有关内容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所指的“各类经济实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公司及其他各种经营性事业单位。因此,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不得在企业、公司和其他各种经营性事业单位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也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职和领取报酬。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在报刊、杂志社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即使从事了属于该兼职职务范围内的编审工作,也不得以各种名义领取报酬。
至于有关领导干部收受本人所拉广告费的提成,则属于一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指出:“《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公布实施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按经商办企业处理。《决定》公布实施后,继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收缴经营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