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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8: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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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5年6月颁发了《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工作管理体制和原则,坚持重大对外交往由国务院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审批和管理,同时明确了归口部门的职责,扩大了地方和部门的权限,并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审批和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从几年的实践看,《规定》对外事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进行和深入发展,我国对外交往,尤其是经贸、科技交流与合作大量增加。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在《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权限,以利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国对外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在调整审批权限后,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在审批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
未经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下放或变相下放派遣出国和邀请来华审批权。对审批部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用审批权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停直至收回其审批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2年10月15日
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
一、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各部级公司、国家各专业银行、中国科学院,除正职人员出国仍报国务院审批外,副职人员出国,经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由业务归口部门审批;无业务归口部门的,由本单位审批。
边境省、自治区副省级人员率经贸团组出访毗邻国家,由有关省、自治区审批,报外交部、经贸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备案。
在党委和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担任副省部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这些专家学者所在的地区或部门审批。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的正、副省部级人员出国,仍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正、副省部级人员出国,不再呈报年度计划。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授权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办理以下事项:审批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国事项;审核司局级人员出国事项,报部委、直属机构领导审批;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可授权外事办公室,必要时还可增加授权经贸委、科委办理以下事项:审批本地区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事项;审核厅局级人员出国事项,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审批;为上述人员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四、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省会、首府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地区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国事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五、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地级省辖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地区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国事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六、边境省、自治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地级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地区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经贸、科技人员赴邻国访问事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县、市科级及科级以下经贸人员赴邻国访问事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七、各地区、各部门派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沿边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派遣地区或部门可以书面委托上述地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应聘或自行到上述地区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地人员的出国事项,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八、凡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通知)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需征求驻外使领馆、代表处的意见。其他各类团组不再征求意见,但应事先告知驻外使领馆、代表处。
九、各地区、各部门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华,在书面征得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后,可自行审批,如邀请后一类人员来华商谈的问题属于中央或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的业务范围,则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外交部和中联部邀请这两种人员来华,仍按现行规定报批。
外国现职正、副省部级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审批。
邀请外国省部级以下人员来访,可由有审批权的单位审批。
十、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临时借用,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其出国手续,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由聘请或借用单位办理。上述人员每次出国,派遣单位都应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已经离休、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批准出国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出国手续由原所在单位办理。
其他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规定办理手续。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的外事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各单位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时,应抄告本地区、本部门的外事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外事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或向上级反映。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综合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情况,定期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汇报;每半年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一次。
十二、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十三、有关内地与港澳地区交往的审批权限的调整事宜,将另行作出规定。
军队系统涉及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问题,由总参参照本办法加以规定,报中央军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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