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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专业法学习规划》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8:2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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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学习规划》的通知
(国烟法〔1992〕第17号 1992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现将《烟草行业专业法学习规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是“八五”普法全面实施的第二年。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的总体部署,并按照《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国家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二五”普法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入专业法的学习。各地要在进一步宣传《烟草专卖法》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并注意学用结合,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烟草行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和行政执法水平。
附件一: 烟草行业开展专业法学习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普法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对象地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烟草行业广大干部、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烟草行业法制建设,做到依法生产经营、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总体要求:1.坚持学用一致,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学习专业法,要按照国家局的部署,首先检查《烟草专卖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法,也要争取学一个法,就要取得一定的效果,就要落在实处,就要真正有所收获。
2.坚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类专业人员重点学习的原则。
领导干部在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普法工作的前提下,应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并有选择地学习一些专业法律、法规,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各类专业人员(如审计、监察、财会、保密、档案、人事、统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的学习,是这次工作的重点。各类专业人员除按要求学好《烟草专卖法》外,应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亦可参加本地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
3.坚持专业法的学习与热点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学习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法的学习,是我们做好日常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对于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热点问题,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股票、证券及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我们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好这方面的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规定,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
二、参加学习人员
专业法学习的参加人员是全国烟草系统的干部和职工,重点是:
1.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公司)的领导干部;
2.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3.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4.审计、监察、财会、保密、人事、档案、统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
三、学习内容
确定需要学习的专业法律、法规数量不能太多,各地可在继续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的同时,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岗位,根据需要选择当前最亟需的与生产、工作需要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学习(推荐学习的专业法律、法规目录见附件二)。
四、学习步骤
烟草行业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到年底为准备阶段。各地应着重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法学习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并上报国家局;二是动员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专业法的学习;三是培训专业法学习骨干。
2.组织实施阶段:从明年开始到一九九四年底为组织实施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按照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法学习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要求,把专业法律、法规学习的各项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在普法对象上可以先安排重点对象学习,后安排一般干部、职工学习;在学习内容上,除进一步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外,可先学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亟需学习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为促进专业法的学习,国家局拟于明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法学习经验交流会,并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3.考核验收阶段:专业法学习的考核验收采取分级、分期、分批的原则。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全系统专业法学习的考核验收工作在一九九五年上半年完成。具体考核标准见《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五、学习方法
专业法学习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1.骨干培训:以面授为主,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相结合,充分利用职工大学、培训中心等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采取培训骨干、带动全面的方法,进行专业法学习。
2.专业法学习以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学习为主,同时应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宣传媒介的作用。可利用橱窗、板报、图片、广播、报刊、电视等宣传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法学习宣传活动。各地拍摄法制宣传电视专题片、电视剧等,要统筹安排,事先必须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司批准。
六、组织领导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对本部门专业法学习的领导。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和企业的专业法学习工作由本部门普法领导机构负责,并编发《简报》,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国家局、未成立普法领导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尽快成立普法领导机构并报国家局。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专业法学习由机关党委组织实施,政法司、人教司配合。
附件二: 烟草行业专业法学习推荐目录
一、推荐专卖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学习的有关法规
1.烟草专卖法
2.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刑法有关规定
5.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6.行政诉讼法
7.行政复议条例及施行细则
8.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9.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二、推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学习的有关法规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企业破产法(试行)
3.价格管理条例
4.广告管理条例
5.经济合同法及配套法规
6.有关税收法律及法规
7.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8.商标法及细则
9.专利法及细则
10.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2.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13.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14.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5.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三、推荐各类专业人员学习的有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施行细则
2.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3.行政监察条例
4.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5.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6.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
7.会计法
8.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9.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0.银行结算管理办法
11.保守国家秘密法
12.人事部门廉政建设暂行规定
13.统计法及其细则
14.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15.楼堂馆所建设暂行条例
16.关于土地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17.土地管理法
18.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条例
c27953--010208c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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