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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试行)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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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试行)
(卫人发[1998]第4号 1998年3月30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措施、任务,具体实施《决定》作出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分别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半年至一年”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的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及《决定》精神,全面落实“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
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制度,缓解现阶段我国农村缺乏高素质卫生专业人才,尽快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怀。
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的制度,有利于合理利用我国的卫生人力资源,也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卫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人员选派与工作任务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的选派对象主要是城市二、三级医院中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之前的临床医务人员(药、护、技等临床医务人员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派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本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对城市卫生专业人才的整体需求和城市医院专业人员的派出能力,确定人员选派的范围及定期工作的时间。对在农村难以发挥作用的专业或年龄在55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做硬性规定。各地在确定人员选派范围及定期工作时间时,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有利于落实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有利于卫生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切实提高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水平,有利于卫生队伍长远建设的原则。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农村卫生机构搞好卫生改革;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为农民群众的疾病诊治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县、乡两级卫生机构培养专业技术骨干,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知识,做好疾病预防工作;了解农村,了解农民,在为农村和农民服务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三、组织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按照《决定》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抓出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做好卫生行政部门中人事、医政、计财等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卫生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人员选派接收、业绩考核等经常性工作。
各地卫生厅(局),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城市各医院派遣地点、任务目标、管理办法;明确派遣与接收单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年度派遣计划。接收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乡(镇)政府及卫生机构要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卫生部直属单位及非卫生系统所属的城市二、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安排。军队医院,由总后卫生部研究决定。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以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口定点派遣,完成制订的任务目标,在一个单位一次完成为主要形式。要把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制度与卫生支农服务、扶贫及支边工作结合起来,避免人、财、物的重复和浪费。列入计划到农村定期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他们在农村工作的经历、业绩作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在农村定期工作的时间含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内。把到农村定期工作纳入职称评定条件的时间界限,由各地根据情况决定,原则上不迟于2000年。
各地在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前,要对派遣人员集中培训,介绍当地卫生工作情况,明确到农村工作的目的、任务、做法等,使他们在农村很快发挥作用。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期间,由接收单位按本院职工管理。工作期满后,由接收单位作出考核鉴定;由原单位支付同级水平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派出单位要从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派出人员,注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更加有效地启动、引导、支持这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
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十五大精神和《决定》为指导,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这一制度的配套管理措施。各地在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卫生部,以不断总结提高,使这项工作持久、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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