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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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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7年6月27日 [1997]国管办字第13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一)各部门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6]2984号)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得以建业务楼的名义新建办公楼。
(二)经房管部门鉴定现为危房的或新增机构等确需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突破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自行扩大规模,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三)新建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归口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变更权属关系后,调剂给无房或缺房单位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超面积标准的行政用房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对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须分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补办审批及租赁手续。
(四)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必须坚持修缮项目的定案制度,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不得大拆大改,不得任意增添设备。严格审核预决算,维修经费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待审查施工单位决算后办理结算。修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办公家具以保证办公需要为准,要使用国内产品,不得追求高档、豪华。
(五)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的建筑标准施工。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召开一类会议,由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召开二类会议,须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会签后,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临时召开的二类会议必须报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召开三类会议由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报销经费。
(三)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数量、会期、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经费开支。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会议经费包干使用。1997年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要比上年减少10%。
(四)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机关内部的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和车辆,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城市开会。
(五)各部门召开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
三、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一)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外省区市来京进行公务活动的省级干部每人每天标准120元,厅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标准80天。
(二)在公务活动中,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应在机关食堂用餐,工作餐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标准执行。
(三)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一)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和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工作人员,可以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夫妻双方都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能安装一部电话。
(二)住宅公务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制度。
(三)工作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四)对已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和已配备、占用的移动电话要认真进行清理,登记注册,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纠正。
五、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一)副部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以内不许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
(二)须申请更换小汽车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副部长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车辆的具体规定》([95]国管财字第31号)执行。
(三)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收回其原乘用的专车或工作用车。
(四)严格按照汽车编制配备车辆。车辆超编部门,应将超编车辆处理后,方可申报更换新车。
(五)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的车辆,对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六、各部门的房管、财务、接待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七、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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