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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5: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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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16日)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行政机关及其他用人单位,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行政法律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具备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行政法律事务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民事法律(含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 144学时
(7)刑事法律(含刑法、刑事诉讼法) 108学时
(8)经济法律 54学时
(9)行政法基础理论 36学时
(10)行政主体法 36学时
(11)行政行为法 54学时
(12)行政程序法 36学时
(13)部门行政法(公安、工商、税务、环境等) 90学时
(14)行政救济法 72学时
(15)比较行政法 54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行政管理学 36学时
(31)公证、调解与仲裁业务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72学时
(33)复议、应诉技巧 36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有关行政部门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行政管理学;
2.第二学期:行政法基础理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
3.第三学期:经济法律、行政主体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部门行政法;
5.第五学期:行政救济法、比较行政法、行政案例研究、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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