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批转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5:0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批转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3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 [2001]外经贸合字第7号)
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目前已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发布实施。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由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组织实施,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据此,外经贸部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外经贸委”)负责在京注册企业(含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所持有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现将北京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名单
附件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经贸服贸字[200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外经贸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为实施该办法,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企业(含中央企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在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经贸部批准其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原持有《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时,还应当提交《经营许可证》原证,由市外经贸委在发放《资格证书》后收回。
第五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二)经批准变更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市外经贸委提出换领申请。
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内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企业名称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内容变更申请,市外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资格证书》变更事项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无须更换新证。
第八条 《资格证书》发生遗失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委报告,并在全国性外经贸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换领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原证;
(二)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名称的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二条 企业在进行《资格证书》年审时,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表》(见附件二);
(二)《资格证书》原证;
(三)市外经贸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年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年审记录栏中注明并加盖公章后发给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所申报的复印件形式的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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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 ┃
┃企业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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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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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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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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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RMB¥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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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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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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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
┃ 请 ┃ ┃
┃ 理 ┃ 签字(公章) ┃
┃ 由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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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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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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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 ┃
┃ 证 ┃ 签字(公章) ┃
┃ 机 ┃ 年 月 日 ┃
┃ 关 ┃ ┃
┃ ┣━━━━━┳━━━━━━━━━━━━━━┫
┃ 意 ┃证书编号 ┃ ┃
┃ 见 ┃ ┃ ┃
┃ ┣━━━━━╋━━━━━━━┳━━━━┳━┫
┃ ┃发证日期 ┃ ┃签批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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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适用于企业申领《资格证书》及申请《资格证书》内容变更。
2.此表填写一式两份,分别由发证机关和外经贸部留存。
3.此表“发证机关意见”以上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
4.此表式样可以复制。
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表
(_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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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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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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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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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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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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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 ┃ ┃
┃度经营状 ┃ ┃
┃况(经营业 ┃ ┃
┃绩是否有 ┃ ┃
┃违反《资格 ┃ ┃
┃证书管理 ┃ ┃
┃办法》的问 ┃ 签字(公章) ┃
┃ ┃ 年 月 日 ┃
┃题出现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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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码 ┃ ┃
┃ ┣━━━━━━╋━━━━━━━━┫
┃市外经贸委 ┃ ┃ ┃
┃ ┃处室意见 ┃ ┃
┃ ┣━━━━━━╋━━━━━━━━┫
┃年审意见 ┃ ┃ ┃
┃ ┃授权签批人 ┃ 签字(公章)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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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填写一份,由市外经贸委留存;2.“市外经贸委年审意见”以上栏目由企业填写;3.此表式样可复制使用。
附件二各有关外经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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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序号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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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6 ┃ 中国包装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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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国建工程总公司 ┃ 17 ┃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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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 18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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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 19 ┃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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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 20 ┃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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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 21 ┃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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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 22 ┃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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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 23 ┃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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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 24 ┃ 中国国际旅行总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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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 25 ┃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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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 26 ┃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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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 27 ┃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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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 28 ┃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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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 29 ┃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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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30 ┃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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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序号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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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 64 ┃ 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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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 65 ┃ 铁道部专业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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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 66 ┃ 中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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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 67 ┃华洋海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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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 ┃ 68 ┃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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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 69 ┃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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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70 ┃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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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中国地质工程总公司 ┃ 71 ┃ 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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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国家电力公司 ┃ 72 ┃ 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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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73 ┃ 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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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74 ┃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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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75 ┃ 中国华联国际贸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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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76 ┃ 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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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 77 ┃ 中国交远国际经济技合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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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 78 ┃ 中国国际计算机软件工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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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 79 ┃ 中翰科技经济发展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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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 80 ┃ 科智国际技术合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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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 81 ┃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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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 ┃ 82 ┃ 华鑫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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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 83 ┃ 北京中贸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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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 84 ┃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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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 85 ┃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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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 86 ┃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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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 87 ┃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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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 88 ┃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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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 89 ┃ 三九企业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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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 90 ┃ 中国海洋工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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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 91 ┃ 彩虹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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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 92 ┃ 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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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中国华润集团总公司 ┃ 93 ┃ 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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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 94 ┃ 中国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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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 95 ┃ 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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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 96 ┃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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