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4: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9月11日 农发行字[2000]16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经全国稽核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农发行字〔1997〕110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稽核监督,保证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监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内部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辖属各行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代理行的代理业务进行稽核监督,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证收购资金持续稳定的封闭运行。
??第三条 稽核部门在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的领导下,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稽核部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 第二章 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五条 为保证稽核工作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按照相对集中统一的原则加快稽核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相对集中统一和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体系。总行和省、地(市)级分行均应单独设立稽核机构。总行稽核部主管全行的稽核工作,并配备正、副主任及相应的主任级、处级、科级专职稽核人员;各级分行的稽核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职级的稽核人员,负责辖内稽核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要按照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熟悉金融业务的条件选配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稽核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专业技术职务形成梯形结构。稽核部门要配备一定比例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稽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事先要征得上级行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的同意;其他稽核人员的任免和调动,事先要征求本级行稽核部门负责人的意见。
??第八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单位、个人或稽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稽核部门要制定岗位责任制,逐级实行岗位责任目标管理,并对各自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考核。专职稽核人员需持证上岗,稽核证由总行统一印制,逐级颁发,调离稽核工作岗位时收回。
??第十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必须遵守稽核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有权越级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有关领导如实反映问题。
??第三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执行国家经济法令、法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二)对本行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三)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四)对各项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调度合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五)对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真实性进行稽核监督;
(六)对各项贷款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稽核监督;
(七)对各项财务收支、决算进行稽核监督;
(八)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九)对计算机业务软件的开发、操作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十)对他行代理本行业务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十一)对行长、副行长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稽核;
(十二)对本行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十三)行长或上级稽核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的权限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措施;
(二)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个人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资料和会议记录;
(三)制止、纠正和处理被稽核单位存在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和问题;
(四)监督被稽核单位认真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五)对干扰、拒绝、阻挠稽核工作的人员,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本行稽核报告制度,稽核部门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向行长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对稽核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总结推广以指导全行的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稽核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级行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如实向上级行报告,对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于领导干预不能及时如实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 第四章 稽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稽核任务、项目和内容,可选用不同的稽核方式:
(一)现场稽核:管理行委派稽核人员到被稽核单位所进行的稽核;
(二)非现场稽核:被稽核单位按照管理行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管理行,或管理行根据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调取被稽核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的稽核;
(三)交叉稽核:管理行组织辖内各行之间进行的相互稽核;
(四)委托稽核:上级行委托下级行稽核,及上级行或本级行委托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代理行稽核部门进行的稽核;
(五)其他稽核。
??第十七条 稽核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工作布置和本行工作安排,确定稽核项目、稽核方式和稽核人员。
收集资料,制定实施方案,并通知被稽核单位(必要时可不通知)。
(二)实施阶段。
1.听取汇报。听取被稽核单位对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做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对于某些内容单一的专项稽核,也可直接进行稽核检查。
2.查阅资料。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检查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账目、报表和库存实物等,并做好稽核记录。
3.调查取证。对稽核发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取得足够的证据。取证的原始资料(文件、账页、凭证)要有复印件,谈话要有笔录,外调取证要有被取证单位的复函。
4.核实问题。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证据确凿。依靠稽核确实无法核实的问题与重要线索,要作书面说明,详细记录在案备查或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5.稽核底稿。稽核检查结束后,对已核实的问题按类别的性质进行整理、归类,认真填写稽核底稿,由稽核组长和被稽核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三)报告阶段。稽核终结,提出稽核报告,在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后,报送主管行长签发。稽核报告应包括本次稽核工作开展情况、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对稽核对象或稽核事项的评价,稽核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四)处理阶段。经行领导签发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要送达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并按要求书面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涉及经济处罚的,应随文发送稽核处罚通知书。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审,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认可。上一级稽核部门对复审申请,要在一个月内复查和处理,在复审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要列为上级行考核被稽核单位及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后续稽核。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再稽核,以保证其严肃性。
(六)建立稽核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
??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要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稽核部门所需材料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稽核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被稽核单位对所提供的有关报表、报告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经济、金融法规和本规定的被稽核单位和个人,稽核部门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收缴违规所得;
(二)罚款;
(三)责令检讨,批评;
(四)内部整顿,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构成经济案件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上述条款可单独执行或并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拒绝、拖延、阻碍稽核;
(二)提供虚假资料;
(三)匿藏、转移、伪造、涂改、毁弃有关报表、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
(四)屡直屡犯;
(五)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一)稽核之前,自己主动查出、纠正并如实汇报;
(二)情节轻微,稽核部门查出后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
(三)本单位抵制无效被迫造成违章、违规,主动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经济处罚的被罚款项,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个人的罚款不得用公款列支,违者从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稽核部门和人员,应给予通报表扬、记功、晋级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稽核岗位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发责任目标津贴或一次性年终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稽核法规、稽核程序和保密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稽核提供的数据、事例、情况严重失实,误用稽核依据、法规,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工作严重失误的;
(三)严重损坏或丢失被稽核单位的账簿、有价证券、重要凭证、文件和资料等;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明显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或发现后有意隐匿不报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收贿赂及其他违法行为。
?? 第六章 稽核人员纪律
??第二十七条 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如下稽核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二)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参加被稽核单位安排的绕道旅游和高档娱乐活动;
(四)不准在被稽核单位报销任何因私的费用;
(五)不准向被稽核单位提出与稽核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退赔所侵占的被稽核单位的经济利益;
(二)戒勉谈话、口头批评、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
(三)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稽核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严重违反稽核纪律问题的,要追究派出行有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农发行字(1997)11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