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精选推荐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4: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确保地方经济、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支付风险中,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一方平安。要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落实债权,清收资产,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多方筹集资金仍不能解决兑付的情况下,方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专项借款。
二、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用于兑付农村合作基金会个人债务的,可直接向国务院申请。撤销金融机构用于兑付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均采取个案处理,按程序报批。
三、个案处理是指“一事一报、严格审查、国务院特批”,即: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撤销某个金融机构或在一段时间内要集中撤销某一类金融机构的处理方案,包括拟撤销机构名单、资产负债,特别是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以及地方政府自筹资金、兑付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资金缺口等情况,请示国务院,经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后,报国务院特批。国务院批准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专项借款仅限用于兑付被撤销机构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政府要按季将风险处置方案的实施情况,包括地方政府的自筹资金到位数、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兑付数、资产债权清收比例以及打击金融犯罪等情况,专题上报国务院,抄送人民银行。
五、为了确保到期偿还借款人,人民银行要提前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应偿还专项借款的本息数额抄送财政部,并报国务院备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偿还专项借款的计划,并将每年应偿还借款本息纳入地方预算。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级政府根据上述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及政府借债的偿还能力,在多方筹措偿还资金仍难以解决支付风险的情况下,由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金融风险及处理情况,请求国务院批准同意向中央专项借款。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风险情况及支付资金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等经营状况的审核;财政部主要负责审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几年的财政收支、当年的财政预算、还款期内财政预算安排及政府的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按照审查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中央专项借款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借款报告,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专项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专项贷款本息,由财政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扣款通知在中央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
第六条 财政部接到省级政府承诺如期归还贷款的报告,经审查后给省政府复函,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如果省政府不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财政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扣款承诺书等文件,从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文件的批准意见及财政部对政府承诺申请的复函抄送件,对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定借款协议书后,在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对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
第八条 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根据分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与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方可发放贷款。地方商业银行设立表外临时账户,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用情况。该项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地方商业银行对该项再贷款没有支配权,不体现营业收入。
第九条 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六至八年,一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借款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部分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专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派专人负责,单独考核,并负责到期收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全面负责借款的使用,根据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个人存款兑付进度下拨资金,严防各级政府将专项借款挪作他用。要逐年落实还款计划,并将每年的还款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
c29036--010329cjk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
猜您喜欢: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警惕假律师
精选阅读: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