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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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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农卫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xx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总的看,试点进展顺利,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2005年,审计署组织对15个省份的2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结果显示,有些地区还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不到位,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如一些地区在试点初期违反规定下任务、定指标,垫付参合资金,虚报参合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一些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资料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参合农民基本信息不完整;一些地区补偿方案不尽合理,医药费用出现不合理增长,影响农民受益程度;个别地区财政补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有的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未按要求储存,个别地区出现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不断完善试点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地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别要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并加强对参合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省(区、市)要研究制定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同时,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要求,制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基金制度。要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规定的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并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冒领基金。
四、调整补偿方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参合农民受益。各地要结合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根据筹资总额和当地医疗费支出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调整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既要防范基金风险,又要兼顾农民受益程度。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推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受益。
五、加强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各省(区、市)要指导试点县(市、区)建立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报销制度,引导试点地区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试点运行情况,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以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
六、注重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试点工作中,加强检查和督导,逐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强迫农民参合,虚报参合人数,挤占挪用冒领基金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特别加强对2006年新增试点县(市、区)的指导,防止发生新的问题。对于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所在省(区、市)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抓紧时间落实,并于2006年3月底前将整改结果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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