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精选推荐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1:1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农办市[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xx兵团农业局:
农业部定点市场工作开展10年来,全国已经有10批、420家市场被确定为农业部定点市场,这些市场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居于区域农产品流通的核心地位,涵盖了粮油、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和农资等主要品种,已成为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市场流通工作重要的信息采集点、工作联系点。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个别定点市场出现了建设滞后、功能退化、辐射和带动作用减弱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部定点市场的管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定点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复查。
一、目的与依据
(一)复查的目的:通过复查,全面摸清和掌握农业部定点市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对功能退化的市场予以清理摘牌,对符合要求的市场加强联系、支持和服务,发挥农业部定点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服务农业、带动产销和提供市场优质服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主要政策依据: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字[1996]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关于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市[20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范围和内容
(一)复查范围:1995年以来确定的农业部定点市场。
(二)复查内容:依据《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检查市场经营管理情况,交易量变化情况,经营设施完善情况以及市场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等。
三、方法与原则
此次复查委托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农业部定点市场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报农业部审定。考虑到复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各地要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方法,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准确掌握情况、严格把握标准,坚持市场自查、农业部门现场检查和组织社会调查相结合,专项复查与建立检查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相结合,并在今后工作中加强与市场联系,努力为市场提供支持和服务。
具体评议原则是:(一)市场设立符合规划,能与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相衔接;(二)市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管理工作有力,运作模式规范,发展前景较好;(三)市场交易功能较强,规模较大;(四)市场辐射、营销促销、带动能力较强;(五)市场服务公益性较强,能及时向农业部信息中心报送交易信息,能主动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六)市场与农业部门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与合作机制,能主动参加农业部门举办的会议、培训及相关交流活动,主动配合和支持农业部门开展质量检测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和时间进度
此次复查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按要求进行。并于8月底前写出复查报告(内容包括复查工作组织情况、复查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复查意见、对农业部开展定点市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填好“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意见表”(附后),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市场发展处。同时,对今年拟申请作为农业部定点市场的单位的情况也一并进行核实,并在复查报告中单列注明。
联系人:陈兆云,赵广飞;电话:010-64193147;传真:010-64193147,64192343;
电子邮箱:scsscc@agri.gov.cn。
附件: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意见表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农业部定点市场复查意见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辖区内定点市场│ 评议情况│ 复查意见 │备注(具体说明┃
┃ │ │ │主要原因) ┃
┠───────┼──┬──┬──┼───┬────┼───────┨
┃ │ │ │ │保留定│取消定 │ ┃
┃ │较好│一般│较差│点资格│点资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请在合适的选项内画“v”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
猜您喜欢: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精选阅读: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