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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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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发[2005]49号 2005年4月6日)
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公司:
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7年来,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探索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总结经验,加强示范与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更好地促进天保工程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开展天保工程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示范点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深入推进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示范点建设,积极探索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森林资源的培育方式和利用途径、林区后续产业的发展路子、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创新,使示范点的经验在工程区推广开来,产生更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和林区资源、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开展示范点建设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深入推进天然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和林区资源、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下,努力实现“三个调整转变”,即把天保工程建设从主要是停伐减产调整转变到加强森林科学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上来;把主要依靠工程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调整转变到加快后续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上来;把天保工程区的发展从主要依靠国家投资驱动调整转变到主要依靠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上来。
(二)具体目标
1、加快天然林资源的生态功能恢复与重建。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重点生态区的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生态功能显著提高。一般生态区的天然林资源结构得到有效调整,质量明显提高,稳定性明显增强。商品林区的人工林和天然林做到科学经营,依法合理利用,森林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2、建成林区可持续发展的接续产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依托林区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新兴木材替代产业,有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不断提高林区职工和林农收入,实现林区的繁荣。
3、建立充满活力的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发展机制,深化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企分开,剥离企业社会管理职能,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建立充满活力、高效运转的林区发展新机制。
三、示范点条件及第一批示范点名单
(一)示范点条件
1、示范点领导有积极性,并对示范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2、示范点要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其经验和做法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并能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乃至相似地区的发展。
3、示范点工作要有主动性,能够积极开拓进取,主动解决困难与问题,不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4、示范点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建设,根据实际可能与条件,有序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第一批示范点名单
1、长江上游
湖北省神农架林业管理局
四川省南江县
贵州省都匀市
云南省华坪县
2、黄河上中游
山西省沁源县
内蒙古自治区五岔沟林业局
陕西省延安市劳山林业局
甘肃省小陇山林业试验局
3、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
内蒙古森工集团乌尔旗汉林业局
吉林省汪清林业局
龙江森工集团穆棱林业局
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
四、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指导好示范点的建设工作。纳入第一批示范点建设的省(自治区、集团,下同)要大力支持示范点建设工作,根据“四到省”的要求,在资金和政策上向示范点倾斜。
(二)抓好示范目标和具体措施的落实。按照示范点建设“三个调整转变”的要求,各示范点要把建设目标具体化,做到有计划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认真落实好各项改革和发展措施,努力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成效。
(三)善于总结和推广示范工作经验。工程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单位,要及时总结示范点建设的经验,研究和解决工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示范点建设工作上新水平。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视和加强示范点经验推广及宣传报道工作,使示范点的经验在天保工程区范围内逐渐辐射开来,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做好示范点考核和跟踪工作。示范点建设工作是一项开拓性工作,示范点要努力保持先进性,起到树样板、探路子、出经验的带头作用。根据示范点建设条件和要求,我局将加强对示范点的考核和跟踪工作。必要时,将根据需要,调整或增加示范点单位。
(五)加强信息报告制度。各省和示范点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将有关工作动态,包括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改革措施、发展进程、取得成效、调研报告以及其它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天保中心,以便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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