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8:3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自治区外)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于 2002 年 8 月全面实施,至 2006 年 8 月已建设期满。根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现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估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评审验收工作。
有关文件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 www.satcm.gov.cn )上下载。
附件:
1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 评审验收办法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方案
3. 数据申报软件(略)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
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以下简称“评审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评审验收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评审验收细则》(另发)及各项目的《建设计划书》,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监测数据和项目建设中期评估专家意见,对项目建设进行评审验收。
第五条 评审验收工作采用专家集中评定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的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统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正式评审验收申请,同时提交评审验收工作日程安排意见、专家组成建议名单以及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开展评审验收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省(区、市)组成一个评审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包括组长)至少5人以上,总人数应为奇数。专家组成员不参加所在单位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外省(区、市)选派。
第八条 评审验收专家组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复核、抽查病历、临床考核等方法进行实地检查评审验收。实地检查评审验收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评审验收报告。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评审验收专家组的报告后,将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评审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附专家组对各项目的评审验收意见原件及相关资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进行审核,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同专业集中复核及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复核。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报告及专家审核、复核意见,确定各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结论。
评审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未按规定时限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项目,评审结论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评审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终止对该建设单位所有项目的评审验收,并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直管医院的项目评审验收工作,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纳入北京市组织的评审验收。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
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方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总结与申请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单位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格式与要求附后)。
报告应当重点反映项目建设周期内,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该项目的《建设计划书》等所开展的工作、取得的建设成效及原确定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内容、未完成或未达标的内容及其原因、项目建设的经验和体会等。报告中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全面,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缺项。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对本单位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后,认为该项目已具备评审验收条件的,应于2006年9月25日前向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并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及相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数据申报软件,按要求输入后,将项目建设情况电子数据与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一并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四)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不对该项目进行评审验收,该项目按“不合格”处理。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查与申请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评审验收申请后,对提交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和项目建设情况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客观性、原因分析的合理性等。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资料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评审验收的正式资料。将认为符合评审验收条件的项目,统一于2006年10月1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正式评审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周期内在医德医风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项目,不符合评审验收条件,按“不合格”处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签署审查意见中,要对各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医德医风方面是否发生严重问题予以确认。
(三)正式评审验收申请中应提出评审验收工作日程安排意见、专家组成建议名单,并附经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本)及项目建设情况电子数据。
评审验收工作日程安排意见,应当根据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的分布情况,按照经济、合理、可行、有效的原则统筹考虑。
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建议名单,应当根据专家回避所在单位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的原则,结合辖区内项目建设的专业范围,遴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每个项目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专家组组长。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
(一)正式评审验收申请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评审验收办法、细则、流程和纪律等。评审验收的有关政策、技术内容等由专家组组长负责讲解。
(二)组织评审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审验收。实地检查评审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复核、抽查病历、临床考核等方法进行。评审验收的依据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细则》、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建设计划书》、监测数据、中期专家评估意见等。
(三)评审验收专家组通过实地检查,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细则》进行记分,同时对扣分理由和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必要时附相关资料)。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形成评审意见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四)实地检查评审验收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一项目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评审验收工作结束后,对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评审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2006年11月15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附各项目的专家组评审验收意见及资料。逾期未提交的,其所有项目均按“不合格”处理。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组织管理与审核确定
(一)对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的正式评审验收申请审核确定后予以回复,并派出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
(二)收到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的评审验收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对部分项目进行同专业集中复核、实地检查复核。
1.专家审核
审核项目范围。除进行同专业集中复核、实地检查复核以外的其他所有项目。
审核重点。各省(区、市)的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与方式方法是否符合要求、对各项目的评审验收内容是否全面及评价是否合理等。
审核方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部分专家组组长,对各省(区、市)报送的评审验收材料集中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2.同专业集中复核
项目确定。按照该专业项目建设的中医特色突出、中医诊疗技术规范和诊疗工作成效明显、专业团队协作良好等原则确定。
复核重点。项目建设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规范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和继承与创新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和进展。
复核主要方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受复核单位外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同专业临床专家组成专家组,听取项目负责人就重点疾病的质量管理、诊疗方案优化和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与方法所解决的问题等工作情况和取得的主要进展等的汇报,并审核各省(区、市)专家组评审验收资料后,形成复核意见。
3.实地检查复核
项目确定。根据各省(区、市)评审验收结果的分值汇总情况,分别在高、中、低三个分值区域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
复核重点。对项目的评审验收程序与方式方法符合规则的情况,所报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评审验收意见的合理性等。
复核方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部分评审验收专家组组长赴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对确定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复核后形成复核意见。
(三)根据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和专家的审核、复核意见,确定各项目的评审验收结论并公布。
五、相关工作
(一)各项目的《建设计划书》及中期评估专家意见,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负责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二)各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报送情况,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负责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三)各项目的监测数据报送情况,由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四)各项目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五)各项目的检查病案,由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以“十五”重点专科(专病)病案数据库为依据,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病案中,抽取出院病案50份(其中2004、2005年各20份、2006年10份)、门诊病案30份(每年各10份),其中重点病种占80%、非重点病种占20%,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抽取的病案号与相应的病案首页资料封装后,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届时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六)评审验收中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整理后向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验收专家组提供。
编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
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006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类 别:重点专科□ 重点专病□
中医□ 中西医结合□
建设单位名称: (盖章)
单 位 类 别:政府举办□ 非政府举办□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通讯地址:
单位邮政编码: 电话:
单位传真: 电子邮件: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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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主要目标实现情况 │
│ 要求:重点反映《项目建设计划书》所确定的主要目标、预期取得的进展和关键指标的实现情况。没有按│
│计划实现的,要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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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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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
│ 要求:重点反映《项目建设计划书》所确定的建设计划,包括业务条件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益的提高│
│、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信息管理等方面计划的完成情况。没有按计划完成的,要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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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三、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
│要求:反映项目建设实施以来所投入的经费使用情况。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周期内进行业务用房全面改扩建│
│的,按项目所占业务用房比例计算费用。没有按计划投入的,要说明原因。经费填写单位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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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补助经费 │ 地方主管部门补助经费 │ 建设单位投入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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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规范研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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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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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与协│ │ │ │
│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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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技术推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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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整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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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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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购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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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改扩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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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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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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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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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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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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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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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
│ 要求:重点反映项目实施以来,围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管理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主要方法、取│
│得的主要成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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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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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诊疗 │
│ 要求:重点反映项目建设以来,(1)诊疗常规或方案的制定与应用情况,包括:制定或采用的诊疗常规或 │
│方案的具体名称、保证常规或方案在临床应用的措施、应用后取得的成效等;(2)中医药方法在诊疗活动中 │
│发挥作用的情况,包括采用的具体方法、针对的具体病种(中医病名和ICD-10诊断名)、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取│
│得的临床疗效、在同专业中所处的水平等;(3)中医护理开展情况,包括:开展的内容、采用的方法、解决 │
│的问题、达到的效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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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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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科研 │
│ 要求:重点反映项目建设以来所开展的与临床有关的科研情况,包括课题名称、获得的成果、对提高临床│
│诊疗水平所产生的影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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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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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建设管理及主要经验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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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要求:重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专题研究项目建设工作的情况。在政策、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对项目建设所│
│落实的具体措施。每年报送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情况。监测数据报送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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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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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建设主要经验体会 │
│要求:重点根据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总结专科建设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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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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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建设成效的具体指标 注:2006年指标截止到6月30日 │
├────────────────────────────────────────────────┤
│”的,请用文字作为附件加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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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名称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2005│2006│
│ │ │ │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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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床位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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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 │ │ │ │ │ │
│备 ├───────┼───────────┼───────┼───────────┼──┼──┤
│ │⑵使用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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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完好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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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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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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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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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 │ │ │ │ │ │
│入与├───────┼───────────┼───────┼───────────┼──┼──┤
│效益│ │ │ │ │ │ │
│ ├───────┼───────────┼───────┼───────────┼──┼──┤
│ │⑶药品收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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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医│ │ │ │ │ │ │
│德 ├───────┼───────────┼───────┼───────────┼──┼──┤
│医风│⑵患者满意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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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请用文字作为附件加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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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名称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2005│2006│
│ │ │ │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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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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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均每一门诊人次费│ │ │ │ │ │
│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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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治病人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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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病床使用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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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病床周转次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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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平均住院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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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平均每一住院人次费│ │ │ │ │ │
│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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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收治病种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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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急危重症患者比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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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疑难病症患者比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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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区域外患者比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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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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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诊断水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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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疗效水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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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会诊与转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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