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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7:4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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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6]230号 2006年7月4日)
各司局:
近年来,我行对外交往、合作、采购和订购等事项逐渐增多,需签订法律文件的数量、种类不断增加。为统一规范我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的程序,办公厅会同条法司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工作,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法律文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协议、协定、合同、约定书、凭证、纪要、备忘录等可能会给中国人民银行声誉、权益、财产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等带来直接影响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对外签订法律文件的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对外签订法律文件以审慎、安全、经济、实效为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分类审签。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时,应先作调查研究,在确认可行后,履行行内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法律文件的具体签署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类: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行领导签署;无需请示国务院,直接由行领导签署;经行领导授权,由司局长或相关负责人签署;司局长直接签署。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可以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法律文件。
外事类法律文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代表我国政府同境外机构签订的协议、协定等法律文件,此类法律文件经国务院同意后由行领导签署。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仅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同境外机构签订的协议、纪要、备忘录等法律文件,此类文件可直接由行领导签署。
业务类法律文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其职责和各司局开展业务工作所产生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在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须由行领导签署的协议、协定类法律文件。二是与相关司局职责密切相关、可由行领导授权相关司局领导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三是因部门常规性业务需要而签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没有给付义务(包括潜在的义务),且对中国人民银行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协议、约定书、凭证等可直接由相关司局长签署的法律文件。
采购类法律文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内设机构购买货物、劳务等所产生的各类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政府集中采购项下的采购合同、协议。二是非政府集中采购项下的采购合同、协议。采购类法律文件由经行领导授权的相关司局指定负责人或集中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署。
其他类法律文件是除上述三类法律文件外的中国人民银行签署的法律文件,原则上由行领导签署。
第七条 由行领导签署或由行领导授权签署的法律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前协商程序。主办司局就拟签订的各类法律文件同另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拟定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对重要的法律文件,主办司局应履行预审程序:就拟签署法律文件事项的意向、影响、意义、程序以及相关背景情况先行签报行领导;须请示国务院的,根据行领导签批的签报,起草行发文向国务院请示。
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代表我国政府同境外机构签订协议、协定等法律文书时,主办司局须履行预审程序。
(二)会签程序。主办司局通过签报的形式将拟定好的各类法律文件送行领导审定,涉及其他司局职责的,应会签相关司局。
(三)审批、签署程序。行领导审批同意法律文件的内容后,主办司局通过签报或文件处理单将法律文件的正式文本送行领导签署。
如果行领导对法律文件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主办司局作相应修改后应再次履行上述协商、会签、审批和签署程序。
(四)授权程序。签订与相关司局职责密切相关、可由行领导授权相关司局领导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时,行领导同意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后,要履行授权程序:主办司局应代理起草授权书(具体格式见附,授权书可以一事一签也可以对某一项业务工作统一授权;一律使用A4纸打印),连同行领导签批的签报一起,送行领导进行授权。主办司局根据行领导签发的授权书,将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的正式文本送被授权人签署。
行领导授权相关人员对外签署法律文件时,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五)盖章程序。法律文件签署后如果需要加盖行章,主办司局应凭行领导签署或授权签署的法律文件到办公厅盖章。
第八条 司局长直接签署的法律文件(采购类法律文件除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办司局就拟签订的法律文件同另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拟定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
(二)主办司局通过签报的形式将拟定好的法律文件送司局领导审定。
(三)主办司局领导同意法律文件的内容后,主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正式文本。
第九条 签订采购类法律文件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司局每年根据实际需求在规定时间向会计财务司或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次年度的商品和劳务采购项目预算,会计财务司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核汇总,经行领导签批后报财政部。
(二)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主办司局在预算额度内,将采购项目及背景情况经会计财务司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会签后报行领导审批。
(三)行领导同意后,主办司局签订参加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由行领导授权的相关司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银发[2004]210号文印发)的规定统一办理;委托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由集中采购中心统一办理。
主办司局签订非集中采购类法律文件时,应就签订的法律文件及其背景情况提交会计财务司或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主办司局应严格按照预算履行已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得随意突破预算金额。如遇特殊情况突破预算,主办司局应向行领导拟写签报说明原因,并会签有关司局,经行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由原始签署人签署,原始签署人工作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签订各类法律文件时,应合理确定份数。双方签署完毕后,主办司局将一份留存、其余送相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法律文件签署双方或任意一方为授权代理人时,相关签署方应将授权书连同法律文件正本一并送交对方。
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法律文件的归档。主办司局和集中采购部门应妥善保管已经签署的协议、协定、合同、约定书、凭证、纪要、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及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发[2004]259号文印发)的相关规定,按年度移交办公厅档案处归档。接收档案时,交接双方应依据档案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档案交接凭证上签字。法律文件归档后,主办司局如又发现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应及时进行整理,并向档案处补办归档手续。
如需使用已归档的法律文件,相关部门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档案利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程对外签订法律文件、给中国人民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和条法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授权书
附
授权书
兹授权我行________办理_______事项。授权期限为________。授权范围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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