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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6: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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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厅[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省属有关招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及其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我部决定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2008年先行试点,之后逐步扩大规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2号)精神,现就“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已由《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8〕3号)下达到有关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
二、“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招收的考生,采取在职攻读的学习方式,考生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在学期间至少一年的脱产学习时间。
三、考生填写《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登记表》(见附件4),并由考生所在单位审核报考资格。
四、报考“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来不及参加本校博士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另行组织考试。
五、招生录取按照“计划专用、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确需调整规模的,要报我部同意。
六、录取的考生必须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原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至少5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职能处室要向本地高校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报名参加考试。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
附件:1.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招生计划
2.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办法
3.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4.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登记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
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招生计划
单位:人
单 位 名 称
博士生规模
北京大学
3
清华大学
3
中国人民大学
3
北京师范大学
2
南开大学
3
吉林大学
3
东北师范大学
3
复旦大学
3
华东师范大学
2
南京大学
3
南京师范大学
2
浙江大学
2
山东大学
3
武汉大学
3
华中师范大学
3
中山大学
3
华南师范大学
2
西安交通大学
2
陕西师范大学
2
总 计
50
附件2:
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
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及其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教育部决定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工作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工作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二) 工作要求
1.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招生宣传、统筹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各招生单位在招生结束后,将招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情况报教育部学生司、社科司。
3.考生采取在职学习的方式,考生所在单位要保证其至少一年脱产学习时间。
二、报名工作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
3.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业务骨干教师,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5年以上。必须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书,毕业后保证回到原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至少5年。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的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由招生单位自定。已结束报名工作的招生单位要特事特办,接受考生补报名。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如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已结束,要单独组织“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的招生考试。
(三)报名手续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4.填写好的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登记表。
(四)招生宣传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职能处室要向本地高校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报名参加考试。
2.各招生单位要专门编写本单位“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的招生宣传材料,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地点等。
三、考试工作
考试工作包括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
(一)初试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每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所有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二)复试
1.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至迟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
2.各招生单位要根据“单独划线”的要求确定参加“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复试的考生名单,并将复试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3.各招生单位要对参加此专项计划的考生进行单独复试。复试在业务方面主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的要求,考察考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及从事理论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综合素质。另外要对考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
4.招生单位应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人以上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
(三)体检
体检要求原则上由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自定。体检工作原则上于复试阶段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四、录取
招生单位要按照“计划专用、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五、招生计划的管理
(一)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本专项招生计划,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二)招生计划不得挪作他用,不录取未报考“思政课教师攻读博士计划”的考生。
(三)各单位招生计划数当年有效(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各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于2008年5月15日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下达执行。
附件3:
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
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工作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二、招生政策
1.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划专用、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
2.考生采取在职学习的方式,考生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在学期间至少一年脱产学习时间。
三、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
3.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业务骨干教师,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5年以上。必须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书,毕业后保证回到原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至少5年。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由招生单位自定。已结束报名工作的招生单位要特事特办,接受考生补报名。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如个别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已结束,要单独组织此专项计划的招生考试。
五、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4.填写好的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登记表(可以在教育部网站社科司网页下载)。
六、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各招生单位要根据“单独划线”的要求确定参加本专项计划复试的考生名单,并单独组织复试。
七、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其申请材料评价结果、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及身体健康状况等从参加此专项计划的考生中单独划线,择优录取。
附件4:
2008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
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考生登记表
┌───┬───────┬───────┬───────────┬─────────┐
│ 姓名 │ │ 性别 │ │ │
├───┼───────┼───────┼───────────┤ │
│出生年│ │ 婚姻状况 │ │ │
│ 月 │ │ │ │贴照片 │
├───┼───────┼───────┼───────────┤ │
│政治面│ │ 籍贯 │ │ │
│ 貌 │ │ │ │ │
├───┼───────┼───────┼───────────┤ │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 │
├───┴───┬───┴───────┴───────────┴─────────┤
│户口所在地详细│ │
│ 地址 │ │
├───────┼───────┬───────────────────┬─────┤
│人事档案所在单│ 单位 │ │邮政编码 │
│ 位及通信地址 ├───────┼───────────────────┼─────┤
│ │ 地址 │ │ │
├───────┼───────┴───────────────────┼─────┤
│ 现工作单位 │ │本人联系电│
│ │ │话 │
│ │ ├─────┤
│ │ │ │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 毕业时间 │ │最后学位 │ │
│ │ ├───────┼─────┤
│ │ │最后学历 │ │
├───────┴───────────────┬───┴───────┴─────┤
│1.自愿报考本专项计划。 │考生所在单位意见: │
│2.与原单位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所在原 │ │
│单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至少服务5年 │ │
│。 │ │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原 │ │
│单位。 │ │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 │ │
│养成本和违约金。 │ │
│注:考生和原单位若同意上述四项内容,可在考生签│ │
│字一栏中签字,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 │
│资格。 │(盖章) │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考生本人、考生所在单位、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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