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精选推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全文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5:1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银发[2007]38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要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加入、退出支付系统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并明确内部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办法》转知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仅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支付系统行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运行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行名行号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加入
第八条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个阶段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要求的行为。
审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的行为。
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系统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第十二条 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
第十三条 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三章 变更
第十八条 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间接方式变更为直接方式的应附接口程序验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四章 退出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并撤销该机构的支付系统清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
(三)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认真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理拒绝受理或拖延办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未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该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二十七条 直接参考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支付系统的;
(二)严重违反支付清算纪律,影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的;
(三)自加入支付系统之日起,因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未在预定时间关闭累计超过3次的;
(四)存在重大支付清算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其他影响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强制银行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的,应向其下发书面通知,其退出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强制退出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支付系统。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支付系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或注销密押设备、密钥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理由拒绝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申请的;
(二)因未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相关事项的;
(四)未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协助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
猜您喜欢: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精选阅读: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