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精选推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4:3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2005年3月1日)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
为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改变目前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以下简称全国性评奖)过多过滥的状况,更好地发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在引导和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性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文艺、新闻、出版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评奖活动,以及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评奖活动。
第二条 全国性评奖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把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少而精和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推动文化产品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原则,提高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新闻、出版工作者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可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新闻媒体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须报上述有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资格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中央宣传部审批。任何互联网站、中介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也不得以各类大赛、评比、排行榜等形式变相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
第四条 具有全国性评奖资格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如确有必要,只设一个评奖项目,各协会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奖项目数量。所有评奖活动都要严格控制评奖范围、子项数量和获奖名额。
第五条 除新闻类评奖外,其他全国性评奖每届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条 建立文化艺术领域授予荣誉称号的制度。对为繁荣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作出卓越贡献的作家、艺术家,授予“人民作家”、“人民艺术家”等荣誉称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的资格审查和奖项,由中央宣传部负责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举办全国性评奖活动,应当在举办评奖活动前4个月向中央宣传部提交申请书;经审核批准的,可举办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奖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评奖项目名称、评奖间隔时间;
(三)评奖范围、经费来源;
(四)所设子项名称、评奖数量;
(五)评奖章程、评委数量及结构;
(六)评奖活动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评奖项目变更名称、评奖范围、分项设置、评奖间隔时间、评奖数量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评奖主办单位变更地址、评奖章程、评奖活动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评奖活动的,应当向中央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全国性评奖必须有明确的评奖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评奖过程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第十一条 全国性评奖应当完善作品或人物申报机制,广泛推荐,择优参评。评奖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评价体系,将演出场次、收视率、采用率、上座率和发行量等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把经过实践检验和得到群众认可作为最终标准。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奖透明度,评委评语、评委身份、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评委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实行定期轮换。严格执行评奖回避制度,有作品或个人参评的创作生产单位领导不得担任相关奖项的评委。
第十四条 全国性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所有评奖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保持廉洁公正。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群众举报监督电话,对评奖活动的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制止借评奖敛钱和铺张奢华的行为。对少数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社会影响不好的奖项,由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所有新闻媒体均不得对擅自举办的全国性评奖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违规进行宣传报道的,依照新闻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文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侵犯参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评奖活动中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评奖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评奖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举办的评奖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
猜您喜欢: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精选阅读: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