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4: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
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
(教外综[200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以下简称项目批准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刷。
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刷。
二、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办学许可证。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项目批准书。
三、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放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住所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法定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各栏目填写要求:
(一)办学许可证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规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2.住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法定代表人: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确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国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4.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依法聘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5.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6.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如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等)和类别(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
7.有效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备注:注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9.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10.发证日期:审批机关的签发日期。
(二)项目批准书
1.项目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确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
2.办学地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中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隶属中国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4.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5.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如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等)和类别(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等)。
6.开设专业或课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专业或课程。
7.有效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发证日期:审批机关的签发日期。
五、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内容如有变更的,审批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正本。
六、颁发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审批机关要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七、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设立和举办合作办学机构和合作办学项目,启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其具体规范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
教育部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1.教育部印制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式样)
2.教育部印制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式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式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式样)
5.教育部印制的《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式样)
6.教育部印制的《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式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式样)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式样)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本式样)
10.《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副本式样)
1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本式样)
12.《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副本式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PERMI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A SCHOOL
编号(No):XXXX XXXX XXXX XXXX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NAME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LY-RUN SCHOOL:
住所:
DOMICILE:
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PRESIDENT OR PRINCIPAL ADMINIstRATOR:
中外合作办学者:
CHINESE AND FOREIGN COOPERATORS IN RUNNING SCHOOLS:
办学层次和类别:
LEVEL AND TYPE OF EDUCATION TO BE OFFERED:
有效期至(DATE OF EXPIRY):XXXX年(YEAR)XX月(MONTH)XX日(DAY)
备注: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REMARK: CHINESE AND FOREIGN COOPERATORS IN RUNNING SCHOOLS REQUEst ( DON’T REQUEst ) REASONABLE REWARD

发证机关(appROVED BY):XXXX(盖章)
发证日期(DATE OF APPROVAL):
XXXX年(YEAR)XX月(MONTH)XX日(DAY)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DETERMINED BY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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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时间│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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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住所的醒目位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暂扣、收缴和吊销。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5、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的,审批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正本。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交回审批机关。被吊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自行失效。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PERMI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A SCHOOL
编号(No):XXXX XXXX XXXX XXXX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NAME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LY-RUN SCHOOL:
住所:
DOMICILE:
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PRESIDENT OR PRINCIPAL ADMINIstRATOR:
中外合作办学者:
CHINESE AND FOREIGN COOPERATORS IN RUNNING SCHOOLS:
办学层次和类别:
LEVEL AND TYPE OF EDUCATION TO BE OFFERED:
有效期至(DATE OF EXPIRY):XXXX年(YEAR)XX月(MONTH)XX日(DAY)
备注: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REMARK: CHINESE AND FOREIGN COOPERATORS IN RUNNING SCHOOLS REQUEst ( DON’T REQUEst ) REASONABLE REWARD

发证机关(APPROVED BY):XXXX(盖章)
发证日期(DATE OF APPROVAL):XXXX年(YEAR)XX月(MONTH)XX日(DAY)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DETERMINED BY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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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时间 │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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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住所的醒目位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暂扣、收缴和吊销。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5、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的,审批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正本。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交回审批机关。被吊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自行失效。
附件5: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附件6: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 )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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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时间 │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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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是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2、《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住所的醒目位置。
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暂扣、收缴和吊销。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5、凡变更《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的,审批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正本。
6、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交回审批机关。被吊销的《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自行失效。
附件7: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附件8: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编号:XXXX XXXX XXXX XXXX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备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要求(不要求 )取得合理回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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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时间 │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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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是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2、《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住所的醒目位置。
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暂扣、收缴和吊销。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5、凡变更《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的,审批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正本。
6、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交回审批机关。被吊销的《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自行失效。
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OPERATION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LY- RUN EDUCATIONAL
PROJECTS IN THE 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编号(No):XXXX XXXX XXXX
项目名称:
NAME OF PROJECT:
办学地址:
ADDRESS FOR OFFERING EDUCATION:
中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CHINESE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中外合作办学者:
CHINESE AND FOREIGN COOPERATORS IN RUNNING SCHOOLS:
办学层次和类别:
LEVEL AND TYPE OF EDUCATION TO BE OFFERED:
开设专业或课程:
SPECIALTIE OR COURSE TO BE OFFERED:
有效期至(DATE OF EXPIRY):XXXX年(YEAR)XX月(MONTH)XX日(DAY)/.
发证机关(APPROVED BY):XXXX(盖章)
发证日期(DATE OF APPROVAL):XXXX年(YEAR)XX月(MONTH)XX日(DAY)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DETERMINED BY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附件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副本)
编号:XXXX XXXX XXXX
项目名称:
办学地址:
中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外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开设专业或课程: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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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时间 │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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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是中外合作办学者依法以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法定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暂扣、收缴和吊销。
4、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5、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事项内容的,审批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正本。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本和副本交回审批机关。被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自行失效。
附件1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编号:XXXX XXXX XXXX
项目名称:
办学地址:
内地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开设专业或课程: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附件12: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副本)
编号:XXXX XXXX XXXX
项目名称:
办学地址:
内地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
办学层次和类别:
开设专业或课程: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发证机关:XXXX(盖章)
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变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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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时间 │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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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是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依法以合作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2、《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法定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暂扣、收缴和吊销。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应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5、凡变更《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事项内容的,审批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正本。
6、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撤销《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应当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本和副本交回审批机关。被撤销的《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