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3:5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中的有关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有关调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将调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全面了解各地民族医药情况,总结各地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继承发展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措施建议。
二、调研内容
各地民族医药基本情况和民族医药工作情况。具体包括:民族医药发展的一般状况,民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基本情况,民族医药文献整理情况,民族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地方政府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情况,各地对做好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调研范围
(一)区域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民族医药范围
全国处于不同发展状况的各民族传统医药。
(三)调查表和专题报告范围
1.当地民族医药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各省(区、市)民族医药机构情况、人员情况及事业经费情况等。
2.民族医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族医医院和门诊部的基本情况;民族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单位名称中含有民族医字样的(如中蒙医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而其中之一含有民族医字样的医疗机构,包含在调查表填写范围内;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乡镇卫生院中的民族医药情况及民族医诊所、诊室等,不包含在调查表填写范围内。
3.民族医药学历教育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全国各级各类民族医药院校、非民族医药院校的民族医药系和民族医药专业的基本情况。
4.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基本情况;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而其中之一为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的,包含在调查表填写范围内。
5.民族医药文献整理现状调查表。调查的文献是指1910年以前(含该年)成书的民族医药文献。
6.专题报告。主要包括各省(区、市)民族医药发展现状、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调查表和专题报告提纲详见附件1、2。
四、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采用调查表、文献调研、专题报告和实地重点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民族医药基本情况,主要通过调查表和文献调研(重点是民族药基本情况)来获取;民族医药工作情况,主要通过各省(区、市)的专题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的实地重点考察来获得。
五、调研安排与要求
(一)为保证本次调研工作顺利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成立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并委托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承担有关具体工作任务。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调研工作,相互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特别是民族医药相对集中的地区(如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和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并可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工作小组,委托专门的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三)各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尽快组织本省(区、市)的有关地区及单位填写本通知所附的相应调查表,经审核、汇总后于2004年9月10日前将调查表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报送调查表,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要附计算机软盘(软盘文件格式要求统一为Word格式)。
对于民族医医疗机构、民族医药学历教育、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表(2―4表),按每个机构报送,不必进行数据汇总;对于调查表的审核,要以表中各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为重点,发现问题要与填报单位核实。
(四)各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专题报告提纲,尽快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并将专题调研报告与调查表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专题报告要全面涵盖提纲要求的内容,反映情况要全面真实准确,分析问题要透彻,提出意见建议要切实可行。同时,要注重用典型事例说明问题,可将典型材料同专题报告一并报送。
(五)确实没有民族医药的省(区、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函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
(六)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将于7―9月,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实地重点考察,具体安排将提前通知有关省(区、市)中医药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请届时给予协助配合。
(七)本通知将通过全国中医药邮件系统同时发送各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所附调查表可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atcm.gov.cn)下载。
(八)在调研工作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或有关部门联系。
1.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联系人及电话
刘群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955972或65063322转6714;
王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
联系电话:010―66086387或66087205。
2.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技术支持联系人及电话
朱佳卿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
联系电话:010―64006157或64014411转3230。
附件:1.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查表(略)
2.民族医药情况调研专题报告提纲
3.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2:民族医药情况调研专题报告提纲
一、民族医药发展现状
(一)当地民族医药发展基本状况
1、民族医药机构情况。主要反映独立设置的民族医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的综合情况,并对机构性质、等级、规模、功能、业务水平、运行与效益等情况以及机构中的人员规模与结构(主要指人员的民族医药专业类别情况,如藏、蒙、维、傣,下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2、非民族医药机构开展民族医药工作情况介绍。主要反映机构的分布情况,人员规模与结构情况,工作范围和效益情况等,以及开展的民族医医疗服务、民族医药研究开发、民族医药人员培养、民族医药文献整理等有关情况。
3、散在民间的民族医药活动情况。主要反映在少数民族中流传至今、且仍在民间沿袭使用的民族医药情况,包括民族医药名称、主要特点、应用范围与效果、人员情况、研究开发情况等。
4、民族医药继续教育情况。主要是名老民族医带徒情况和相关民族医药的传承情况。
5、民族医药基地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民族医药或有关的GAP基地、GCP基地建设情况,国家级或省部局级科研实验室、科研实验动物建设情况等。
6、濒临失传、亟待抢救的民族医药的具体状况。
7、民族医药学术性团体、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及学术带头人情况。
8、民族医药的学术交流及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及经验。
9、民族医药专业报刊创办发行等情况。
10、民族药情况。当地民族药材资源(品种、引种栽培、资源保护等)、民族药生产企业(性质、数量、规模、效益等)、民族药新药的研制开发等情况。
(二)政府及行政部门对民族医药重视情况
1、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对民族医药的作用、地位认识情况。
2、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对发展民族医药采取的政策措施情况。
3、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对民族医药管理情况。是否有民族医药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在民族医药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是否开展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工作或制定民族医药标准规范(如《蒙医疾病诊疗规范》)等。
4、政府对民族医药事业投入情况及社会资金对民族医药事业、产业投入情况等。
(三)民族医药政策、法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
1、地方法规(主要是地方发展中医药条例)中有关民族医药内容执行情况。
2、民族医医疗机构及民族药品列入医疗保险(定点和纳入范围)情况及原因。
3、在民族医药科研成果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民族药新药审评及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同行评议体现情况。
4、其他民族医药相关政策制定及其执行情况。
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
(一)主要经验
1、采取的主要措施。
2、取得的主要成效。
(二)主要问题
1、民族医药机构与当地同类机构的典型比较。如同级别医疗机构在政府投入、资产规模、仪器设备配置、医疗服务提供、群众满意度等多方面的比较分析。
2、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设备装备、人员培养与技术传承、传统经验和文献整理及其他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药品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3、民族医药政策、管理、规划、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分析。
三、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国家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3: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名单
顾问:金星华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司长
诸国本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
蔡景峰 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研究员
陈珞珈 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教授
召集人:查德忠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杨盛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副司长
成员:王 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处长
张恒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处长
李 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处长
杨龙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处长
刘群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干部
朱佳卿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所长助理
刘成起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