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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2004)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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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2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国中医药发[2004]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促进我局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以及中医药工作的中心,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局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局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局办公室下设新闻办公室,对外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办公室。其在新闻宣传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新闻宣传工作,拟定年度和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接待和安排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加强与直属单位和地方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掌握和了解中医药新闻动态;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报纸、期刊、图书以及影像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新闻宣传工作,把握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口径,提出宣传报道意见;负责提出本部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意见;签发本部门对外发布的重点新闻稿件。
第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司秘承担新闻宣传联络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与新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负责提供本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协助组织安排新闻媒体对本部门的采访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拟宣传的工作动态和典型材料;负责反馈本部门领导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局领导秘书负责协助联系与局领导有关的新闻宣传事宜。第三章 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主任和国际合作司司长担任。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名义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以国务院新闻办名义召开,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召开。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召开。重大事项、突发事件按局统一部署,随时召开。
发布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中医药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行业技术标准;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重大举措;重大中医药工作的最新进展;与中医药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新闻办公室根据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确定并邀请有关媒体,相关部门提供新闻通稿及相关背景材料,并配合新闻办公室准备各类口径材料以备新闻发布会使用。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办公室组织,主发布人为局新闻发言人,必要时请局领导作为主发布人,有关部门1?2名负责人陪同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在特定条件下,可通过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的形式表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某一事件的立场和态度。未经新闻办公室统一安排,局机关各部门不得自行举办新闻发布会,任何个人不得以局、司名义对外发布新闻。第四章 新闻通报会
第十四条 新闻通报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的主要内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的工作计划,举办的重大活动,中医药工作的重大进展和局机关各部门重要业务活动等信息,并就新闻媒体关注的问题介绍有关情况,沟通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新闻通报会由新闻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应有关部门或媒体的要求以及媒体报道反映出的问题等综合因素,在与局机关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安排。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通报信息材料及口径由各相关部门提供。第五章 会议或活动报道
第十六条 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等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新闻办公室组织宣传报道,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 凡由局机关各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或活动,邀请局领导出席并需要进行报道的,应事先通知新闻办公室,共同策划宣传报道方案并组织实施,报道口径由局机关各部门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后确定。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会议或活动,需要进行宣传报道的,应由局机关各部门司秘与新闻办公室联系,共同策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局领导或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发表讲话并进行了新闻报道的,各相关的新闻宣传联络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背景材料提供给新闻办公室,以便掌握情况,应答咨询。第六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条 新闻办公室负责接待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对局机关的采访。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对局领导的采访,由新闻办公室对其资质和拟采访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根据采访提纲提供素材,新闻办公室与局领导秘书联系,确定时间后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采访,由新闻办公室提出建议转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由局机关各部门司秘协助安排。
第二十二条 境外媒体驻华机构要求对中医药工作进行采访,须经局国际合作司审核,并会同新闻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同商定接待采访计划,报分管业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境外媒体来华采访,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国际合作司报外交部新闻办或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批准后实施。未经国际合作司和新闻办公室同意,局机关任何人员不得私自代表局、司接受境外媒体记者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遇有特殊情况,由国际合作司商新闻办公室并报分管业务局领导批准后,按批准的口径答问。第七章 新闻稿件审核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各部门和新闻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和新闻宣传需要,向社会或媒体提供的新闻稿件(含文件、信息)必须经过审核。
第二十四条 新闻稿件审核的原则是:中央、国务院领导参加的活动、讲话及相关内容的报道以新华社通稿为准;局领导讲话的新闻稿,以及需对外表态的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报道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五条 需对外公布的文件或信息,经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司秘应及时将文件或材料提供给新闻办公室,由新闻办公室对媒体发布,词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新闻宣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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