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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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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6件,涉及34个立法项目,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21项,要求修改法律的13项。从议案内容上看,代表们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关注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
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办理代表议案的有关法律、办法和文件精神,及时将议案分送国务院11个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同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委员会的立法、监督工作,认真分析研究了代表议案内容;并采取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参加有关立法座谈会和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与代表沟通议案办理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2008年11月2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13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66件议案中,共提出34个立法项目,其中3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常委会审议;20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13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建议抓紧有关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9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现行法律已有规定,建议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实施;21件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建议继续调查研究。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3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常委会审议
关于修改专利法的议案3件。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代表议案提出关于增加专利共有权行使的规定、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的建议,已被吸收到修正案草案中。
二、20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1. 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1件。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职业教育法的修改一直予以积极关注,近年来对该法多次进行执法调研。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修订职业教育法的建议案作为重点建议交由本委督办后,又结合代表议案中有关修法的具体意见深入开展了调研工作。我委将继续与法律起草单位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充分做好修订法律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该法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 关于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议案2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一类项目。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待法律草案基本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 关于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的议案3件。目前,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已经形成,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鉴于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所规范的主要法律制度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内容紧密相关,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法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适时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 关于制定精神卫生法的议案7件。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委多次对精神卫生立法问题开展了调研。目前,由卫生部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已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有关调研论证。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立法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抓紧有关工作,适时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 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2件。修改药品管理法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一类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法律修订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 关于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1件。公共图书馆事业是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急需从法律层面来规范和促进其发展。我委始终将加强和促进公益性文化建设的立法问题作为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并一直密切关注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多次开展专题调研。我委将积极推动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进程,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7. 关于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4件。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制定中(传统)医药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目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研究起草中医药法草案。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就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紧调研论证,适时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13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需要修改或制定法律,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1. 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议案2件。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规模扩大,如何处理好发展规模、速度、数量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为我国由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奠定基础,对高等教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我委结合代表议案有关内容,于2007年、2008年对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我委将继续关注修订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立法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立法研究论证,尽早提出法律草案。
2. 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3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目前教师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法律修订。我委将积极关注教师法修订工作的进展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3. 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2件。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委对学前教育立法问题多次开展专题调研。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当前学前教育的办园体制、投入体制、机构管理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必要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认真进行研究。
4. 关于制定终身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有关就业前职业培训、就业后的在职培训以及教育培训资源的统筹优化整合等还没有必要的规范和保障。通过制定终身教育法,有利于为公民终身教育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委将积极关注终身教育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促进该法早日出台。
5. 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1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200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措施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自主创新提出了很多扶持措施,适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有必要的。我委将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对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
6. 关于修改档案法的议案2件。国家档案局已将修订档案法作为今后五年工作的重点项目,目前正在抓紧汇总有关方面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关于增加电子档案管理的建议,可在国家档案局正在研究起草的电子文件管理条例中予以考虑。
7. 关于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医疗事故处理法的立法研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法起草工作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总体框架及其章节设计等方面的建议。
四、9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现行法律已有规定,建议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实施
1. 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1件。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教科书的编写、审定、价格和循环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代表议案关注的问题,我委认为属于法律执行范畴,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法制宣传,促进法律实施。
2. 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议案2件。代表议案所反映的问题在民办教育法中已有原则规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制订和完善有关配套文件和政策、加强法律实施予以解决。有些问题可在将来修订教育法时一并考虑。
3. 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建议,在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大都有相关规定。我委将就有关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并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进一步加强执法。
4. 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1件。关于代表议案提出的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加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共同侵权的规定对间接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5. 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议案1件。现行执业医师法关于执业地点的规定没有禁止医师在执业地点以外实施紧急医疗救助行为。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属于法律执行范畴。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并研究制定配套法规。
6. 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1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总体效果是好的。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属于法律执行范畴。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适时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及规章。
五、21件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建议继续进行调查研究
关于制定自主创新促进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产学研结合促进法、医疗行为监管法、医疗急救法,家庭教育法、网络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场所禁烟法(烟草危害控制法)、营养法(食育法)、肿瘤防治法、卫生基本法、医事法和修改献血法的议案共21件,涉及13个立法项目。上述议案所提意见和立法建议,有的可以通过修订有关法律、严格执法、完善配套规定等方式加以落实;有的在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方面还需深入研究论证;有的可先行研究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调查研究工作,为今后立法奠定基础。
关于上述66件议案的具体审议意见,请参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2.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有关数据统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08年11月25日
附件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6件,其中教育方面13件,科技方面7件,文化方面10件,卫生方面35件,人口方面1件,涉及34个立法项目。具体审议意见如下:
一、3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常委会审议
周晓光、姜健、秦希燕等9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专利法的议案3件(第73、132、399号)。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该法修正案草案在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推广运用、适应国际条约的规定等方面对现行专利法又作了修改。代表议案提出的增加专利共有权行使的规定、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建议,已吸收到修正案草案中。
二、20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1. 杨兴平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职业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230号)。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职业教育法中部分内容与现在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能完全适应的现象已经出现。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必须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为完成这些重大的历史任务做出贡献。因此,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改革的新成果,有必要对现行的职业教育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职业教育法的修改一直予以积极关注,近年来多次进行执法调研。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修订职业教育法的建议案作为重点建议交由我委督办后,又结合代表议案有关修法的具体意见深入开展了调研工作。据了解,教育部正草拟修订职业教育法工作方案。我委将继续与法律起草机关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充分做好修订法律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该法按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 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31号)、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继承、弘扬法的议案1件(第72号)。目前,我国正在抓紧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国务院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列入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其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自九届以来一直非常关注该法的进展情况,组织了多次专题调研,推动了多个地方法规的出台,与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等单位密切沟通联系,多次参与草案论证。我委将继续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待法律草案基本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 林强、郝萍、陈海啸等9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的议案3件(第164、201、219号)。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如何立足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健康需求,建立和完善基本卫生保健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目标,是在开展基本卫生保健工作中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的起草工作。同时,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已经形成,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鉴于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所规范的主要法律制度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内容紧密相关,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法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适时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 孙晓梅、郝萍、徐景龙、郭新志、侯一平、童若春、姜健等2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精神卫生法的议案7件(第21、30、124、151、231、232、357号)。制定精神卫生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列入了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卫生部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已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并开展调研活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代表议案提出的“明确精神病就医诊断程序和强制鉴定及住院程序”、“建立患者保护程序,确定监护人及其职责和赔偿责任”、“建立对精神病患者康复后的生存权、治疗权、工作权等特殊保护制度”、“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全面实施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救助”等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抓紧有关工作,适时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 姜健、孙建国等6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2件(第130、185号)。药品管理法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修改药品管理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抓紧法律修订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 卢凌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1件(第296号)。公共图书馆事业是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急需从法律层面来促进和规范其发展。2004年,中宣部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将图书馆法列入前五年的立法规划。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将图书馆法列入第二类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始终将加强和促进公益性文化建设的立法问题作为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并一直密切关注图书馆法的立法工作,多次开展了调研,为图书馆法的制定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我委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推动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7. 姜健、马宗慧、张伯礼、唐祖宣等12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医药法的议案4件(第133、229、302、429号)。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制定中(传统)医药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目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研究起草中医药法草案。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就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紧调研论证,适时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13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需要修改或制定法律,可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1. 苏文金、许智宏等6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46、316号)。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在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必须正确处理好规模、速度、数量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因此,面对新时期高等教育领域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和新问题,有必要对高等教育法进行充实、修订和完善。
据了解,教育部对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十分重视。从2003年开始,教育部就将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列入本部门立法规划,成立了法律修订小组,进行了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2005年正式启动了法律修订的专题研究工作,并对高等教育法逐条提出修订意见。在研究过程中,还向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教育专家、法学专家、高校领导、教师、学生征求了意见。2007年出台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也将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列入其中。
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关注高等教育法修订工作的进展情况,结合代表议案有关内容,于2007年、2008年分别对北京、重庆、湖北、浙江、福建等省市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我委将继续开展修订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立法工作,与法律修改草案起草单位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立法研究论证,尽早提出法律草案。
2. 庞丽娟、邓力平、周洪宇等9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3件(第213、243、260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目前教师法中的一些条款确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法律修订。教育部很重视教师法的修订工作,近年开展了一系列有关修订教师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已形成教师法修订研究工作论证报告和修订草案的草拟稿。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关注教师法修订工作的进展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关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义务教育教师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问题。目前国际上关于教师身份的通常做法主要是两种,一种是把教师身份确定为公务员,中小学教师一般由政府公开选拔,一旦择优录用便具有国家或地方公务员身份;另一种是教师身份被确认为“公务雇员”,公立学校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或省学区任用,任用时教师与地方当局签订聘用合同。借鉴国外教师管理的经验,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公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保障落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也有利于明确教师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待遇保障和管理等深层次问题。但是,明确将义务教育教师定位于教育公务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在深入论证基础上需要决策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教师的地位、权利义务、待遇保障、管理体制都将相应发生变化,是一个非常复杂、重大的问题。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对明确义务教育教师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地位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框架、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将会进行深入研究。
3. 周晓光、汪慧芳等6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学前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70、224号)。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学前教育立法问题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学前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但是,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学前教育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特别是当前学前教育的办园体制、投入体制、机构管理等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建议,认真进行研究。
目前,教育部已将学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列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成立了学前教育立法前期调研专家组,并安排专项调研经费,开展了对学前教育法基本法理和法律框架、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对策、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对策、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学前教育立法比较研究等四个方面的研究项目。从2007年开始,教育部把学前教育发展研究纳入教育部重大课题研究,组织了跨部门、跨学科的专家队伍,将在总结我国学前教育经验、研究吸收国际经验、分析经济社会宏观改革背景的基础上,对今后学前教育发展战略、体制、投入、教师等基本政策提出对策和建议。
4. 秦希燕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终身教育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400号)。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有关就业前职业培训、就业后的在职培训以及教育培训资源的统筹优化整合等还没有必要的规范和保障,缺乏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系统具体的法律。通过制定终身教育法律,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统筹有关教育法律,为公民终身教育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尽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终身学习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列入教育部的立法规划。据悉,教育部已成立了终身学习法草案起草小组,完成了前期立法调研,并形成了草案初稿及其立法说明,并拟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开展课题研究和调研,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修订和完善终身学习法草案。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关注终身教育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与起草机关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促进法律早日出台。
5. 何志敏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1件(第303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2007年底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措施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自主创新提出了很多扶持措施,适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有必要的。目前,科技部已着手研究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密切关注法律修订有关工作进展,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对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
6. 赵林中、孙建国等6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档案法的议案2件(第69、183号)。国家档案局已将档案法的修订作为今后五年工作的重点项目,目前正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并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继续对档案法的修订进行研究论证,拟尽快形成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此外,国家档案局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电子文件管理条例,对代表们提出的增加电子档案管理的建议,可在该条例中解决。本委将密切关注档案法的修订工作,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和建议。
7. 王瑛、杨伟程等6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议案2件(第236、356号)。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司法解释。这些条例和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医疗事故处理法的立法研究工作。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立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及有关法律总体框架、章节设计等方面的具体建议,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法规制度时予以考虑。
四、9件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其所提建议和意见在现行法律中已有规定,建议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实施
1. 李祥红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281号)。代表议案关注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和教材问题,在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中小学使用的新课程实验教科书,力图改变过去教材内容“繁、难、偏、旧”和过于重视知识传授的倾向,努力选择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教学内容,并更加注重引导学生在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据了解,新课程实验教科书比统编教材有了较大改进,得到了大多数师生的接受和认可。同时,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在2001年颁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是由新闻出版总署通过总量控制、选题计划审批和出版的专业分工进行管理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本委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教材编写中“不得随意增加内容、提高难度”,“明确教辅材料的审定与出版”及“明确违法责任”等方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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