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体育局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37: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体育局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兵团体育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陕西省体育局和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转发。该《通知》明确要求凡是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场馆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大陕西省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鼓励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体育场馆设施开放中的责任以及相关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当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和借鉴陕西省体育局和教育厅的做法,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本地区公共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共同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工作取得新成绩。
附件:陕西省体育局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向群众开放力度的通知
(陕体发〔2012〕24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陕西省体育场馆协会,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与体育场馆设施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要求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我省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工作力度,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体育场馆开放的的重要性。为群众提供体育锻炼的场馆和设施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体育、教育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设施,向群众开放,真正做到物尽其用,资源共享。
二、要坚持体育设施公益性原则。凡是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场馆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各级政府是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公益性的主体,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开放运行,也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
三、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同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克服困难将具备条件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行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将体育设施有时限地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
五、公共体育场馆的室外设施和不需要增加投入及增设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做到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暖等有运行成本费用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弥补开支或者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六、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的配套措施。
1、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并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告知。
3、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社会开放,可采取分时段、局部开放、免费、非盈利性收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放。
4、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陕西省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10日)、国家全民健身日(每年8月8日)等节日期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5、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6、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个体育场馆设施的特点科学规划安排群众锻炼项目,扶持发展群众体育基层组织,培养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指导群众科学健身,使体育场馆开放工作安全有序、高质量地运行,为提高我省国民素质,造福三秦百姓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