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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37:2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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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厅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中国残联、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残联厅发〔2011〕25号)。根据实施方案,“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直接为残疾儿童服务的场所,承担着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为确保“七彩梦行动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化管理,做好项目指导工作,保证康复质量,经中国残联同意,现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适用机构范围
包括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验配机构、辅具适配机构等。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认真审核筛选项目执行定点机构,并制定配套的考核评估办法,凡达不到准入标准的一律不得作为定点机构参与项目工作。
(二)各地要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为契机,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能力,同时强化队伍建设,加大专业人员培训力度,规范服务流程。
(三)中国残联将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各省、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作为今后项目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检查中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各省残联也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本省项目定点机构定期督导,确保项目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2.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4.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定点医院准入标准
5.贫困脑瘫儿童康复项目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6.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7.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设准入标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工耳蜗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与康复训练项目。
第二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各级定点康复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监管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
第三条 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康复机构的初评与推荐、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
第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术后康复训练、术后康复跟踪评估与指导、康复档案建立与填报。
第二章 定点机构认定程序
第五条 符合《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附件1-1)的康复机构,填写《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1-2),向当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初评、审核、推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机构申请时间及次数不限。
第六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各省残联。
第三章 定点机构工作要求
第七条 机构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保障本机构术后康复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首次承担项目服务的人员须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省级康复中心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核。每年至少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培训。要为每名项目受助人确定责任教师,原则上一学期内责任教师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机构严格遵照《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教育工作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规范》做好康复服务工作。在项目受助人开机后两周内对其进行康复训练,提供1学年的康复服务,并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评估。
机构提供的康复训练方式包括全日制康复和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非全日制康复。全日制康复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康复教学记录。
第十条 机构要建立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强教学研讨,及时调整、改进教学策略和教学手段。
第十一条 机构真实、准确、及时做好康复评估数据填报工作。基层定点机构报至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汇总、审核后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负责家长的培训工作。设立术前和术后家长培训课程,有计划,有讲义,有培训档案。家长对项目救助内容及标准知情率达100%。
第十三条 通过爱耳日、儿童节等活动,向社会展示人工耳蜗救助的成效,使社会和家长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听障儿童的关怀。
每所机构每年按照收训总数10%比例上报康复典型事迹的宣传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术前术后阶段评估录像、家长感言等内容的文字及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将项目受助人接受康复训练经费救助的情况填入《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卡》,每项救助内容需要由受助监护人签字,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单独列支,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定点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要求。
第十六条 省残联对定点康复机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与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年度质量考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经复查仍不合格,将暂停其承担项目任务或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1、借项目名义,额外收取项目受助人费用;
2、连续两年未承担项目任务;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附件1-2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
附件1-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省级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基本条件
1、申请机构须为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登记的法人机构。
2、申请机构须通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或省残联开展的年检工作。
3、申请机构符合《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在达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应达到以下:
一、业务职能
(一)普及人工耳蜗知识
1、为患者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
2、为本省专业技术人员和家长提供人工耳蜗知识培训。
(二)术前术后评估
1、具有对适应证患者进行术前筛查和术后康复评估的服务能力,包括小儿裸耳听力测试、助听听阈测试、听觉能力评估、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和精神行为发育评估。
2、具有组织术前、术后疑难病例会诊的能力。
(三)术后调机
能够承担人工耳蜗术后调试服务。
(四)术后康复
1、能够按照受助人特点和需求,采用适宜、有效的安置方式开展术后康复训练。
2、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工作流程,能够开展医教结合、个别化教学及学前教育等业务,促进听障儿童全面康复。
3、具有康复质量评价体系。
4、具备开展聋儿随班就读长期跟踪指导、评估的工作体系和能力。
(五)档案管理
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建立人工耳蜗植入者术前、术后康复评估及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提供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资料。
(六)基层指导和评估
能够承担对基层定点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项目质量评估。
二、人员岗位要求
(一)项目管理人员
1、岗位职数:1名。
2、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2)负责项目质量评价工作。
3、人员要求:
(1)由机构主任担任或分管聋儿康复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2)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
(3)承担康复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
(4)经过国家项目管理专项培训。
(二)听力技术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2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小儿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与评估、听觉言语测试、儿童精神行为筛查和术后调机工作。
3、人员要求:
(1)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及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小儿听力学、人工耳蜗调机师资格培训认证。
(2)掌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小儿行为测听(视觉定向反应测听、行为观察反应测听、游戏测听、纯音测听)及人工耳蜗调试能力。
(4)具备听觉言语评估、智力测试和精神行为评估能力。
(三)康复教师
1、岗位职数:集体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8;单训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培训取得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家听觉口语法教师认证。
2、岗位职责:承担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教学能力。
(2)具有听觉言语康复评估能力。
(3)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能力。
(4)经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一年以上人工耳蜗康复教学经验。
(四)后续康复指导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走向跟踪,对家长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能力。
(2)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档案管理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康复档案建立、管理和上报工作。
3、人员要求:
掌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基本操作技能;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工作技能。
三、仪器设备及用品用具
(一)听力设备:具备开展小儿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与评估的设备(听力计必须具备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测试条件,游戏测听须配备玩具,声级计、HIPRO等)。
(二)电化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教学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三)玩教学具及图书:具备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所需的玩教学具及图书,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并定期更新。
(四)评估工具:具备开展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的测试用具。
四、收训能力
达到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的收训要求,其中人工耳蜗年收训能力不少于20名。
五、场地
在符合《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建设标准》教学场地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场地:
1、单训室与机构在训聋儿配不低于1:6;
2、单训室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0.4秒;集体课教室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0.6秒。
3、亲子教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听力评估场地:
1、人工耳蜗编程室1间。
2、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不少于1间。
基层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基本条件
1、申请机构须在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登记的法人机构。
2、申请机构通过基层达标验收且为合格。
3、申请机构须通过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办公室或省残联开展的年检工作。
4、基层机构认定须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在达到以上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业务功能
(一)家长培训:能够为聋儿家长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康复培训。
(二)术前评估:能够开展聋儿听力测试及评估。
(三)术后康复:能够为植入者提供家庭指导、机构康复和预约单训等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确保康复效果。
(四)档案管理: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建立人工耳蜗植入者术前、术后康复评估及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提供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资料。
二、人员岗位要求
(一)项目管理人员
1、岗位职数:1名。
2、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2)负责项目质量评价工作。
3、人员要求:
(1)由机构主任担任或分管聋儿康复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2)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
(3)承担康复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
(4)经过国家项目管理专项培训。
(二)听力技术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承担小儿行为测听(包括助听器验配后声场评估)、听觉言语测试。
3、人员要求:
(1)具有听力学教育背景或经过听力学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初步具备小儿听力学评估能力。
(3)能够开展听觉、言语能力、智力测试和精神行为评估。
(4)经项目认定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
(三)康复教师
1、岗位职数:集体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8;单训课教师与术后在训聋儿配比不低于1:6,其中至少有1名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或中聋委托举办的听觉口语法短期培训与认证。
2、岗位职责:承担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听觉言语康复教学能力。
(2)具有听觉言语康复评估能力。
(3)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能力。
(4)经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一年以上人工耳蜗康复教学经验。
(四)后续康复指导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走向跟踪,对家长进行后续康复指导工作。
3、人员要求:
(1)具有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学及评估能力。
(2)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档案管理人员
1、岗位职数:不少于1名。
2、岗位职责:负责项目康复档案建立、管理和上报工作。
3、人员要求:
掌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基本操作技能;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工作技能。
三、仪器设备及教学用具
(一)听力设备:能够开展听力学评估的基本设备,如听力计、视觉强化测试设备。
(二)电化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教学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三)玩教学具及图书:具备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所需的玩教学具及图书,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并定期更新。
(四)评估工具:具备开展听觉、言语、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的测试用具。
四、收训能力
人工耳蜗年收训能力不少于6名。
五、场 地
在符合《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教学场地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场地:
1、单训室与机构在训聋儿配不低于1:6;
2、单训室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0.4秒;集体课教室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0.6秒。
3、亲子教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听力测试场地:
具有标准隔声条件的测听室1间。
附件1-2: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
机构注册名称
(盖章)
是否独立
法人
是 □
否 □
机构法人
(签字)
组织机构
代码
机构地址
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 县(区) __________
邮 编
项目负责人
(签字)
技术职称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行政职务
机构成立时间
经费来源
□拨款 □自筹 □其他____
隶属关系
□残联 □教育 □民政 □卫生 □民办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员
工作人员共( )名,其中:行政管理( )名,专业人员( )名;
1、听力人员( )名
(其中: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资格 名;取得中聋康小儿听力学认证 名;取得中聋康调机培训认证 名)
2、康复教师( )名
(其中持有教师证 名;取得听觉口语法教学培训认证 名)
设备
1、听力设备:
带有声场和视觉强化测试条件的听力计□ 声级计□ 测听玩具□
2、教学设备:
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 投影仪□ 摄像机□ 照相机□ 电视机□ DVD机□ 打印机□ 扫描仪□
3、玩教具:玩具人均 件/套,图书人均 册
4、评估用具:听觉评估□ 言语评估□ 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评估□
场地
建筑总面积( )?O,布局是否相对独立:是□ 否□
单训室( )间,面积( )?O/间;集体教室( )间,面积( )?O/间
亲子活动室( )间,面积( )?O/间
测听室( )间,面积( )?O/间;编程室( )间,面积( )?O/间
业务
全日制机构在训聋儿( )名(其中助听器康复 名,人工耳蜗康复 名);非全日制康复聋儿( )名(其中助听器康复 名,人工耳蜗康复 名);
*是否开展省内技术人员培训 是□ 否□ 是否开展家长培训 是□ 否□
是否开展以下听力服务:
纯音测听□ 助听器选配及评估□ 听觉言语能力评估□
耳蜗调机 □(澳大利亚□ 奥地利□ 美国□ 国产□)
学习能力及精神行为发育测试□ 组织会诊□ 其他:
开展
情况
是否开展以下康复服务:
1、集体教学 是□(班级数: ; 名聋儿/班) 否□
2、个别化教学 是□ 否□
(1)是否开展听觉口语法教学 是□ 否□
(2)训练频次:机构在训频次: 次/周/人, 分钟/次/人; 亲子同训频次:
次/周/人, 分钟/次/人;预约单训频次: 次/周/人, 分钟/次/人
3、是否开展后续康复指导 是□(频次: 次/ /人) 否□
4、是否开展医教结合服务 是□ 否□
是否建立以下业务档案:
1、耳蜗咨询档案: 是□ 否□
2、术前和术后评估档案:是□ 否□
3、术后康复教学档案:是□ 否□
申请理由阐述
签字(盖章) 日期:
当地残联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省残联
推荐意见
1、 是否为全聋协办登记的法人机构 是□ 否□;
2、 是否通过年检 是□ 否□
3、省级机构达标 类 / 基层机构达标验收 是□ 否□
4、综合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专家评审
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号项省级以下基层康复机构不填。
附件2: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院,是经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发文确定,承担人工耳蜗救助项目有关工作,并签订项目责任书的医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做好项目产品的接收、管理以及与救助对象监护人的交接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复筛、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和调机工作。
第五条 负责做好患者的后续跟踪服务,协助康复机构做好康复案例会诊工作。
第六条 按照项目要求做好档案数据上报工作,接受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承担任务前须签订《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责任书》。
第八条 成立项目工作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人,建立项目管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保障项目在本院的顺利实施,做好与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的协调与沟通;
--项目联络人负责本院与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及档案的报送工作。
第九条 做好人工耳蜗产品的接收、管理,验收后签署《产品验收单》,项目产品均为免税产品,只能用于指定的项目救助对象。
第十条 严格执行《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复筛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和省残联项目办公室安排的不同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受助名单和时间,核实患者身份,完成救助对象的复筛工作。
--复筛通过的患者,医院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植入手术。如患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中耳炎等不适宜立即实施手术的疾病,可以暂缓手术。
--复筛未通过的患者,医院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筛结果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
第十一条 做好救助对象植入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术后开机、调机、复查等相关事宜的知情告知工作,按要求与救助对象监护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由项目备案的医生承担植入手术,按照项目时限保质保量完成手术。
第十三条 术后一年内为救助对象提供开机及不少于4次的调机,如救助对象自行更换调机机构,医院向患者提供最后一次的调机数据。
第十四条 在项目付费标准内,向救助对象免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的术前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和其它费用)、开机费及术后一年内的4次调机费,由中央财政按每人12000元标准补助。复筛未通过的患者,一切检查费用由患者家庭自行承担,项目不提供补贴。
--“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项目:费用由救助对象家庭承担。
第十五条 在救助对象出院前完成费用的结算,可采用救助对象监护人签署《手术费申领单》,经省残联项目办公室核实、拨付手术费至定点医院;也可采用救助对象监护人垫付,凭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到原申请地省级残联按资助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做好项目档案信息报送工作:
--术后1个月内将《中国残联采购产品使用登记表》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
--术后2个月内将《受助人筛查及手术记录》报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手术和调机经费的核拨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手术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手术及其它服务质量。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中国残联和卫生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定点医院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定点医院在管理和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一)未按要求核实患者身份,非救助对象接受植入手术;
(二)患者植入的为非项目提供产品;
(三)出现严重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的;
(四)不服从项目管理,严重违反项目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联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1
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医院准入标准(试行)
一、医疗服务
1、三级甲等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科目。
2、设置独立的耳鼻咽喉科十年以上,床位3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处于三级甲等医院专业领域先进地位。科内设置单独的耳科专科(或者专业组):床位10张以上,能够独立完成耳显微外科各类常规手术。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经验。
3、耳鼻喉科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差错。
4、手术室:手术室具备千级空气层流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耳科手术显微镜、耳科手术电钻系统、摄录系统,标准化的耳科手术器械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专用器械。麻醉科应具备丰富的婴幼儿手术经验。
5、全身病发症处理综合抢救能力:具备有婴幼儿救治经验的重症监护室、介入放射等影像专业科室的支持。
6、已经成立人工耳蜗中心或者人工耳蜗植入小组,其成员应包括耳科医师、听力师、助听器验配师、聋儿语训教师(可与当地聋儿康复机构合作)、儿科医师及心理医师等人员。
7、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的主刀医师至少1名,有参加人工耳蜗手术经验的助手医师至少2名以上。
二、医生资格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2、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10年以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
4、具有独立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50例以上经验。
5、近三年来无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差错。
6、经过本项目考核认可,必要时须经过适当的培训。
三、小儿听力学服务
(一)业务能力
1、能够向患儿家属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
2、能够承担术前综合评估能力:
(1)能够对小儿的听力损失做出定性、定量和定位的诊断。
(2)能够开展常规听力学检测:包括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裸耳及助听后)、纯音测听、小儿言语测试、听性脑干反应(ABR),听觉稳态诱发反应(ASSR),声导抗,耳声发射(OAE)等主观和客观听力测试。
(3)具有术前疑难病例会诊的能力。
3、术中监测:能够独立开展常规和疑难病例的术中听力学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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