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37:0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党[2011]40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对《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体现教育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教育部领导班子对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机关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组织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教育系统各单位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政风行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接受中央纪委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部党组书记是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八条 成立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部党组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长由部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部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厅,人事司,财务司,直属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牵头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受主管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及时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年底向主管部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加强对职责范围内行风建设的指导、督促,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十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组织实施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调查处理直属机关党组织和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驻部纪检组协助部党组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部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部党组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报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部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依据需要,部党组书记与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书记或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党组书记可与驻部纪检组组长共同或分别与部领导班子成员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有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向部党组报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检查的实际需要制订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部党组。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要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巡视等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部党组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人事司在上报党组会讨论提任司局级干部和提任部机关正处级以上干部之前,应事先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其中,提任属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范围的干部,应同时征求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加强巡视监督。依据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巡视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每年年底应当将本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部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分别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纪委,直属高校所在地纪委等有关机关和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驻部纪检组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关纪委具体负责部直属机关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部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应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