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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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教体艺函[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展示我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成果,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我部决定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以下简称展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坚持育人为本,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要以学校为基础,面向全体学生,培养中小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艺术修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展示我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丰硕成果,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体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特质。
二、活动主题
展演活动的主题是“阳光下成长”。
展演活动要围绕主题,展现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朝气蓬勃、勇于探索、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
三、项目与分组
(一)项目分类。
展演活动的项目分为三类:艺术表演类、艺术作品类和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艺术表演类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课本剧)。艺术作品类包括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另文通知。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对象与分组。
艺术表演类和艺术作品类的参加对象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艺术专业)的在籍学生,分为小学甲组、乙组和中学甲组、乙组。小学甲组为普通小学的学生;小学乙组为以少年宫、少儿艺术团等校外教育机构为单位组队的小学生;中学甲组为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非艺术专业)的学生;中学乙组为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专业的学生、艺术专业学校的学生和以校外教育机构为单位组队的中学生。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参加对象为全国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有关人员。
四、时间安排
展演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为基层开展活动阶段。
展演活动第一阶段要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要发动全体学生参与,达到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的要求,形成班班有歌声,校校有活动的局面。
在学校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县(市)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组织展演活动,将评选出的优秀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送本省(区、市)展演活动组委会。
第二阶段(2012年7月至10月)为各省(区、市)组织集中展演活动阶段。
在基层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举办省级集中展演和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并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评选出的本省(区、市)优秀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送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报送办法另文通知)。
第三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为全国评选和现场集中展演阶段。
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将于2012年11月中旬组织艺术表演节目(录像)评选,评出小学组一、二、三等奖和中学组参加全国现场集中展演的入围节目以及有关奖项。11月下旬组织对艺术作品和艺术教育科研论文的评选。12月中旬编印艺术作品集和论文集。
2013年2月在厦门市举行现场集中展演活动,活动由教育部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主要内容:举办艺术表演节目现场集中展演(小学组节目不参加全国现场集中展演);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览;举办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现场集中展演开幕式和闭幕颁奖晚会。
五、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展演活动设优秀组织奖、精神风貌奖、艺术表演奖、艺术作品奖、指导教师奖、优秀创作奖、艺术教育论文奖等七类奖项。
优秀组织奖,奖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地(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精神风貌奖,奖励全国现场集中展演期间表现优秀的学校单位;艺术表演奖,各项目分设一、二、三等奖;艺术作品奖,各项目分设一、二、三等奖;指导教师奖,奖励获艺术表演节目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个节目不超过3名)和艺术作品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每件作品限1名);优秀创作奖,奖励为本届展演活动原创的优秀节目;艺术教育论文奖,设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一、二、三等奖。
(二)优秀组织奖评选要求。
获优秀组织奖的地(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工作扎实,有活动实施方案,学校和学生的参与面广,活动形式丰富多样,效果显著,并有开展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各省(区、市)按本地参加展演活动的地(市)、县(市)总数的20%评选推荐地(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优秀组织奖名单,报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认定。
获优秀组织奖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有省级组织领导机构,有活动实施方案,有活动宣传方案,有安全工作方案,有活动专项经费并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认真组织各阶段展演活动,组织举办省级集中展演,有活动专题简报、总结等书面(音像)材料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组织奖由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根据各省(区、市)展演活动的组织情况进行评选。
六、组织管理
教育部成立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展演活动组委会,加强领导,制订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中小学校要由校长负责,落实本校有关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地活动经费由地方自行解决。现场集中展演阶段活动经费由组委会解决。
附件: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的要求
一、艺术表演节目的要求
(一)声乐节目
合唱:合唱队人数不超过40人,钢琴伴奏1人,指挥1人(合唱指挥原则上应为本校教师),每支合唱队可演唱两首歌,演出时间不超过8分钟。
小合唱或表演唱:人数不超过15人(含伴奏),不设指挥,不得伴舞,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
重唱:人数不超过5人(含伴奏),不得伴舞,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二)器乐节目
合奏:乐队人数不超过65人,指挥1人,演出时间不超过9分钟。
小合奏或重奏:人数不超过10人,不设指挥,演出时间不超过6分钟。
(三)舞蹈节目
群舞:人数不超过36人,演出时间不超过7分钟。
双人舞或三人舞:演出时间不超过6分钟。
(四)校园剧(课本剧)节目
剧种形式不限,人数不超过8人,演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
二、艺术作品的要求
(一)绘画作品
国画、水彩/水粉画(丙烯画)、版画,或其他画种:尺寸均不超过对开。
卡通画:单幅尺寸为4开;或短篇4格,每格尺寸为16开。
(二)书法、篆刻作品
书法字体不限,尺寸均不超过四尺宣纸。
(三)摄影作品
单张照和组照(每组不超过4幅,需标明顺序号)尺寸均为14英寸;除影调处理外,不得利用电脑和暗房技术擅改影像原貌。
三、报送节目和作品的要求
(一)艺术表演类同一个节目的参加者必须是同一学校或同一校外教育机构的学生。
(二)报送数量。全省(区、市)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在1200万以上的(根据2010年统计数据为山东、河南、广东、四川4省),报送艺术表演节目22个、绘画作品30幅、书法(篆刻)作品22幅、摄影作品20幅;全省(区、市)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在800万-1200万的(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5省),报送艺术表演节目20个、绘画作品26幅、书法(篆刻)作品20幅、摄影作品18幅;全省(区、市)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不足800万的,报送艺术表演节目18个、绘画作品22幅、书法(篆刻)作品18幅、摄影作品16幅。
(三)报送比例。各省(区、市)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小学组和中学组各占50%。小学组中,小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80%,小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20%;中学组中,中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80%,中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20%。
(四)各省(区、市)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中,小学甲组和中学甲组必须各有一个合唱节目。
(五)艺术表演节目用光盘报送。光盘需制作成DVD格式,声音和图像需同期录制。小学组和中学组分别刻盘,声乐、器乐、舞蹈和校园剧(课本剧)分盘刻录,一式两份。不同组别和类别的节目不要刻在同一张光盘上。报送的光盘上需粘贴标签注明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及学校名称,所在组别,节目名称和形式,指导教师姓名。光盘的内容中不得出现所在地区、学校名称。
(六)艺术作品按规定尺寸报送,无需装裱。艺术作品需注明作者姓名、所在省(区、市)、地(市)、县(市)、学校名称、所在年级、组别、指导教师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品种、尺寸大小(长×宽×高)、创作时间;可写在作品背面,也可附另纸注明。版画作品按惯例需在画面四周留出空白并署名。
(七)艺术作品原则上不退还作者。组委会对获奖节目和作品有权在相关活动和资料中使用(包括印制光盘、编辑画册或用于展览、宣传等),不支付作者稿酬,作者享有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