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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上半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36:0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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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15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决定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2010年工作总体安排,经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检查评估,河北省井陉县等44个县(市、区)被确定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先进单位建设质量,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有关程序要求,我局决定对河北省井陉县等44个先进单位候选地区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先进单位候选地区(附件1)参照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为期一周,从2011年8月19日开始,至8月26日结束。我局将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二、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没有与创建先进单位直接相关问题的举报。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严重。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予以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且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当地民众对创建工作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地区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有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参加的判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在公示过程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我局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于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和有关材料及时书面报我局医政司。我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公示事项通知先进单位候选地区政府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公示结束后,于2011年8月31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报送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将网站公示网页打印成纸质页一并报送。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王琳琅
联系电话:010-59957692 59957795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 编:100027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公示名单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
河北省井陉县
河北省内丘县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辽宁省清原县
吉林省抚松县
吉林省镇赉县
黑龙江省杜蒙县
黑龙江省肇源县
江苏省如皋市
浙江省海宁市
安徽省阜南县
山东省新泰市
山东省滕州市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山东省青州市
河南省宝丰县
河南省郸城县
河南省林州市
河南省罗山县
广东省新兴县
广东省郁南县
贵州省凤冈县
甘肃省高台县
甘肃省陇西县
甘肃省山丹县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陕西省高陵县
陕西省华县
陕西省蒲城县
陕西省石泉县
青海省贵南县
青海省河南县
青海省互助县
青海省乐都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
重庆市九龙坡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
附件2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候选地区公示参考格式
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2010年起开始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经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检查评估,ⅩⅩ县(市、区)被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先进单位建设质量,依据创建工作程序,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现对该县(市、区)进行社会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1年ⅩⅩ月ⅩⅩ日17时前,以信函形式向我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实名举报,也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名举报(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举报内容要求真实、证据确凿,来信请在封皮上注明“举报”字样。我们将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信邮寄地址: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接受举报信的邮寄地址
2、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邮编:100027
ⅩⅩ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Ⅹ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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