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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35: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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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全面推进我国青少年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为广大青少年创造多样化的健身锻炼平台,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纳入系统化、整体推进的轨道上来,形成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及其他青少年体育组织相辅相成、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从而把青少年体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国家体育总局决定,2012年继续使用彩票公益金在全国资助创建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创建“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以下简称“营地”)工作的重要意义。自2004年开展第一批“营地”创建工作以来,全国各地的“营地”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加强包括硬件设施、管理团队在内的各项保障措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营地”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极大地丰富了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的形式与内容,有效地推动了新时期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发展。有条件进行“营地”创建的省(区、市)应在认真总结前七批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营地建设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申报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推荐业已初建成型、最有特点和条件最为成熟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开展“营地”创建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大体育观”,自觉打破部门界限,主动加强与教育、文化、共青团、旅游、园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创建原则,充分发挥现有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的资源优势,通过积极整合资源,科学合理地选择“营地”创建地点和“营地”规模,并形成“营地”长远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申报“营地”创建的省(区、市)必须保证匹配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不能做出经费预算计划的省(区、市),不得申报创建“营地”。
四、为不断提高“营地”创建质量,探索“营地”建设的长效机制,实现“营地”创建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校外体育活动阵地,鼓励各省(区、市)在创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基础上,开展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创建活动。已经开展省级创建工作的省(区、市)可以将省级营地创建情况汇报总局青少年体育司,总局优先考虑将各省(区、市)优秀的省级营地单位发展成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并给予命名资助;未开展省级创建工作的省(区、市)应该做好省级营地创建工作规划,为创建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五、每省(区、市)限报两个“营地”。请各省市按照申报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营地”创建的质量。各省(区、市)将营地申报材料(文字、图片、建设规划图等)整理成册,附省(区、市)体育局推荐意见函并盖章,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社科中心。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营地”逐一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命名资助。
邮寄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社科中心433室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61
联系人: 宋俊锋
电 话:(010)87182618
联系单位: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发展指导处
联系人: 黄金、徐杰
联系电话:(010)87182341、 87182347
附件: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方案(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全民健身条例》,拓展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空间,促进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探索一条适合我国青少年的户外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模式,制定本方案。
一、营地建设的意义和性质
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体育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多样化需求,借鉴发达国家利用户外营地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广阔的国土和多种多样的地理环境资源,开发新型的全民健身体育资源,建立一种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特征,旨在广泛吸引青少年参加户外体育活动的场地形式;其主要任务是使广大青少年从室内走向户外,认识大自然,拥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在大自然中强健体魄,陶冶情操,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的运动、娱乐、休闲环境,为促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服务。
二、营地的规模和基本地域条件
(一)交通便利的自然山川、湖畔海滨等,距离中心城市不超过两小时路程,可全年开放或具有明显独特的季节性特征的地域;
(二)具备必要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周边有可供参观学习的历史文化景观或工农业生产基地;
(三)拥有可同时安扎200个左右露营帐篷的开阔地带,营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米。
(四)远离滑坡、巨浪、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区域。
三、营地构成
(一)活动区:户外体育营地活动主要包括定向越野、野外生存、徒步登山、野外露营、团队拓展、航海模型、航空模型、无线电测向、野战定向等一系列绿色体育户外运动项目。通过组织青少年“体验一次野外露营”、“掌握一项体育技能”、“参加一次团队拓展体育活动”和“参与一次户外体育比赛”等形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参与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全人格和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
(二)露营区:露营区是青少年户外体育休闲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必须可同时满足400人左右(安扎200个双人帐篷)露营;露营区要有足够的空地、除有厕所、盥洗台、清洗台、必要的照明设施等最基本的设施外,尚需要有整洁的环境卫生、安全警卫系统。
(三)服务区:服务区是保障青少年在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安全、快乐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础,除能够提供户外活动必须物品的租赁及相关服务,尚需含餐厅、日用品商店、淋浴设施、消防急救设施、医务室、休闲生活空间、便利的交通网以及丰富的临近游憩点的服务设施、休闲设施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四、管理
(一)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是全国组织实施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建设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营地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营地建设的选址工作,并对营地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为避免营地运营不当而造成政府部门的长期投入,贯彻"营地自行运营"的方针,亦可由营地依托单位(如团属青少年活动基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代为运营管理。
(三)各地拟建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的依托单位需报有关取得建设营地所需土地的相关协议,经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四)营地组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运动时,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可靠,活动科学得当,组织工作严谨有序,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各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户外体育活动指导员或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体育健身活动。
(六)营地必须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优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可通过政府资助、企业或社会赞助,适当收取户外体育活动培训费,户外场地使用以及户外用具租赁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
(七)国家体育总局将定期对“营地”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要求,对积极开展“营地”工作,取得成绩的予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不力的“营地”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已不具备“营地”条件的,将取消其资格。
五、资助资金来源及使用
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资助资金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支付。每个“营地”一次性资助资金80万元,国家、省(区、市)两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西部地区按5:3比例共同投入(总局资助50万,地方匹配30万),其它地区按3:5比例共同投入(总局资助30万,地方匹配50万)。资金只能用于营地的体育活动设施建设和器材购置。
六、标志
营地建设单位制作成挂“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中国体育彩票赞助”的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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